媒体报道

食品网购维权找不到商家找网站买10元不合格饼干可获赔1000元


作者:商报记者 李玮玮 通讯员 刘香霞 姚班 发布日期:2015-09-29 【收藏本文

    被称为 “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于今年10月1日施行,这是该法自颁布6年来首次大幅修订。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吴绪源解读新法,他称,该法对网络食品、转基因食品、保健品食品、婴幼儿乳粉、食品添加剂等百姓关心的食品问题作了详细规范,同时也从民事、行政、刑事方面加大了惩罚力度。
【网络食品】
网上卖食品须“实名制”
    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有管理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登记审核的义务,使消费者产生损害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转基因食品】
    须有显著标示否则重罚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显著标示,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新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显著标示,能更好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降低可能存在的风险。
    【保健品】
    不得涉及防病治疗功能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吴绪源说,规定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是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行为,区分保健食品与药品的不同,从而引导公众理性消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婴儿乳粉配方】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吴绪源指出,这一规定是因为有企业通过从国外进口大包装的婴幼儿奶粉,然后分装成小包装出售,这个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二次污染。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惩罚】
惩罚性赔偿最低赔1000元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譬如,消费者购买一包价格为10元的饼干,如果该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了要求返还购买饼干的10元钱,还能获得1000元的赔偿。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此外,违法行为面临的罚款额度也大幅增加。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之前最高罚款为货值金额的10倍,新法提高到了30倍。
■以往典型案例
    案例1
    燕窝不合格超市被判10倍赔偿
    2014年8月1日,廖先生到东区一家生活超市以每盒220元的价格购买了15盒膳之堂木糖醇燕窝。后得知,那些燕窝因属于违法食品已经在其他地方被有关部门查获。
    廖先生于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申请公开上述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生产许可证信息 。不久,他便收到上述行政单位的公开答复,确认膳之堂木糖醇燕窝所标示的产品标准号没有备案记录,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被注销。随后廖先生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
    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超市将货款退还并支付实际交付商品价款的十倍作为赔偿金。
■法官说法:
    兜底性惩罚条款最高可判赔1000元
    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吴绪源说,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
    “新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则有了兜底性条款。”吴绪源说,“如果不是燕窝而是一包10元的饼干,按照原来的条款赔偿10倍也才100元,很多消费者考虑到时间、人力、物力成本等因素,会认为不值得,只好选择忍气吞声,助长了经营者的不良风气。”他称,这一兜底条款将最低赔偿额提高到1000元的规定,是对经营者的一种震慑,也是对不法者的警示。
    案例2
    销售已过保质期食品判赔十倍
    2015年6月17日,冯先生在石岐区一家经营处购买了3瓶小飞侠香滑花生酱(49.8元/瓶),三户咖喱面1包(10.8元/包),一共付了160.2元。其中,三户港式咖喱面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等具体信息,小飞侠香滑花生酱已经过了保质期。冯先生认为上述商品对健康有害,起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
    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判令这家公司返还冯先生货款160.2元并赔偿1602元。
■法官说法: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容忽视
    “生产日期、保质期是有关食品安全的重要信息 。”吴绪源说,“预包装食品应该标明生产日期,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这是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上述案件中三户咖喱面未标注生产日期,小飞侠香滑花生酱超过保质期不具备食用价值,且食用后有害人体健康,很明显是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他称,商家销售没有生产日期的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消费者诉至法院主张十倍赔偿,一般都会得到法院支持。
    
责任编辑:商报记者 李玮玮 通讯员 刘香霞 姚班 来源于:中山商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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