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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来源不明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中山第一法院通报典型食品消费纠纷,支招公众如何维权

作者:本报记者 徐兵 通讯员 刘香霞 发布日期:2015-09-29 【收藏本文
    有“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之称的新《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昨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外通报几起典型食品安全纠纷,该院法官吴绪源对案件的判决法理予以说明,并向公众支招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案例一】
食品来源不明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2014年8月1日,廖先生到东区一家生活超市以每盒220元的价格购买了15盒膳之堂木糖醇燕窝,共花费3300元。后来,廖先生得知那些木糖醇燕窝因属于违法食品已在其他地方被有关部门查获,于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申请公开上述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生产许可证信息,不久便收到公开答复,确认膳之堂木糖醇燕窝所标示的产品标准号没有备案记录、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被注销。随后廖先生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第一法院审理后,判令超市将货款退还并支付实际交付商品价款的十倍作为赔偿金。
○说法:
    食品经营者采购应尽审查义务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超市不能说明其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表明该超市未尽到审查的义务而将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那就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吴绪源说,“且涉案产品标有‘深圳市某某某糖尿病食用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荣誉出品’等字样,有适宜糖尿病人饮用的导向,对公众的食品安全构成了威胁。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
●支招: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务必对采购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案例二】
    销售无生产日期或过期食品判赔十倍
    2015年6月17日,冯先生在石岐区一家经营处购买了3瓶小飞侠香滑花生酱 (49.8元/瓶),三户咖喱面1包(10.8元/包),共付160.2元。其中,三户港式咖喱面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具体信息,小飞侠香滑花生酱已过保质期。冯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十倍赔偿。
    第一法院审理后判令这家公司返还冯先生货款160.2元,并赔偿1602元。
○说法: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容忽视
    “预包装食品应该标明生产日期,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这是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上述案件中三户港式拉面未标注生产日期,小飞侠香滑花生酱超过保质期不具备食用价值,且食用后有害人体健康,很明显是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吴绪源说。
●支招:
    消费者在日常选购食品时,除关注价格等因素外,更应注意所选购食品的生产日期问题以及是否临近或已过保质期。而作为销售经营者,首要把好进货关,同时应保持贮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案例三】
    “进口红酒”无中文标签
    被判三倍赔偿
    2015年6月1日,黄先生在中山一家百货公司购买了 5 瓶 POWDERKEG 品牌的进口红酒,共支付货款640元。由于该商品没有中文标签,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
    第一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商品作为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判令百货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1920元,黄先生将5瓶红酒退回该公司。○说法:
    对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说“NO”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上述案件中的所谓“进口红酒”没有中文标签,说明不是经过正规渠道进来的进口红酒,被告公司的行为更接近于用非进品食品冒充进口食品销售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加之无证据证明这些红酒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被告支付三倍赔偿。●支招:
    消费者不要选购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经营者从正规渠道采购进口食品。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 徐兵 通讯员 刘香霞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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