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找没资质者装修房工人受伤屋主担责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王艳 发布日期:2015-06-17 【收藏本文
    买了毛坯房,不少业主会找装修队装房,但如果找的施工队伍没有资质,一旦出现问题很可能要业主来承担责任。昨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该院刚审结的一宗健康权纠纷。业主文先生就因选了没资质的装修队施工,在工人受伤后被判承担30%的责任。
   
 ■装房子出意外,业主包工头均被告
    文先生是沙溪镇一小区H 幢03房屋主。2014年3月8日,文先生与徐某签订装修合同。后徐某雇王某施工。3月20日,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左手被电锯锯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王某将雇主徐某和屋主同时告上法庭,索赔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7.8万余元。2015年4月9日,市第一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徐某在法庭上承认,他不具备装饰装修资质。徐某认为,业主应当选择有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文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文先生认为自己很无辜。“徐某开设工程装饰部,从事装修二十余年,具备施工经验,我完全有理由相信徐某具备装修从业资质。”文先生认为,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使存在选任过失,也只承担相应的人道赔偿责任,而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业主选任过失,担30% 责任
    业主文先生该不该为工人受伤担责?市第一法院认为,由于文先生选任了没资质的徐某从事工程施工,应承担选任过失的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徐某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雇主责任,而被告文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选任过失的过错责任,两人都负有各自独立承担各自赔偿责任的义务。
    经计算,工人王某的损失为7.6万余元。近日,法院结合案情,判令徐某应向王某赔偿7.6万余元,文先生应对选任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2万余元。如果第一项由徐某履行,则免除文先生第二项中相应部分的义务,如第二项由文先生履行,则免除徐某第一项中相应部分的义务。
    对于这一判决,市第一法院法官杨丽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作为雇主的被告徐某应对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同时,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做、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屋主文先生应对选任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王艳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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