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男子伪造土地证诈骗198万律师不在场却提供见证服务

法院判令律师事务所赔偿19.8万元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姚班 发布日期:2015-06-16 【收藏本文
    委托律师事务所就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进行律师见证,不料付完转让款才发现土地使用权证书是伪造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去年,家住港口镇的梁明(化名)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昨日,市第一法院通报称,律师事务所最终被判令赔偿19.8万元。
   
 ■男子经律师见证购地,198万买来一张伪造证
    梁明与郭红 (化名)相识多年。2011年12月,郭红称其拥有位于火炬开发区濠头村一块工业用地的使用权,因资金周转需要,可以每亩38万元的作价将土地使用权权益的50%转让给梁明。郭红表示,双方可先行就转让的相关事宜进行律师见证,二人随即达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意。
    随后,郭红联系了某律师所的律师黄某,要求黄某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况草拟一份协议书,并提供相应的律师见证服务。2011年12月21日,郭红约同梁明到律师所黄某办公室办理见证手续。因有其他事务需要处理,黄某委托同事代为办理见证手续。黄某的同事在草拟了协议书、初步审查身份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后,郭、梁二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摁印,律师所向两人出具了由律师黄某签名的见证书。
    出于对郭红的信任,加之有见证书在手,梁明并未实际考察土地情况,直接数次向郭红转账,付款总金额共198万元。郭红收到转让款后便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了梁明保管。
    2012年2月,郭红邀请梁明合伙购买东升镇某工业地使用权,并多次催促梁明支付购地款,梁明感觉有些异常,便到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才发现郭红交他保管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伪造的。梁明随即报警。郭红如今已因诈骗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 律师事务所被判担责10% ,赔偿原告近19.8万元
    去年,梁明起诉至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律师所承担赔偿责任。
    市第一法院认为,律师所在接受委托后,律师黄某没有严格按照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见证工作,未能以自己亲身所见而提供见证服务,也就没有尽到本人审查及核实的义务,提供的法律服务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经二审,律师所最终被判对梁明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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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律师见证?
    据案件一审的主审法官蔡伟法官介绍,律师见证是指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的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委托后,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承办律师在出具《见证书》前应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事项。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姚班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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