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收受80万好处费为他人谋取利益

板芙镇原副镇长许立自首且全额退赃后获刑6年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发布日期:2015-05-19 【收藏本文
漫画/蔡文强

    2014年1月9日,时任板芙镇副镇长兼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的许立接到了一通电话。随后,他自行来到板芙镇政府,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许立在两年多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80万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甚至越权帮助办理土地分割手续等,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5月17日从市第一法院了解到,许立因自首且全额退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刑6年。
    ■越权办理土地分割业务
    许立,1981年出生,是广东省潮阳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其任板芙镇副镇长兼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2014年10月10日,许立被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
    许立的职务犯罪轨迹始于一宗板芙镇房地产开发项目。2010年至2011年,许立担任板芙镇规划建设办主任。当时,开发商余某、江某在板芙镇开发的峻景豪园小区面积少于40亩,不符合房地产开发要求且部分用地不符合控规。
    许立明知此前市规划局已以不符合规划为由不批准进行土地分割,在镇区规划部门无权办理土地分割业务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超越职权擅自同意土地分割意见,帮助办理土地分割手续。
    随后,许立还帮助余某、江某以私人自建住宅名义进行规划报建,由其所在的板芙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批,从而规避市规划局审批的程序,违规审批该项目的规划报建及验收等手续,并按该小区用地要求重新调整控规并报上级审批,为余某、江某牟取不正当利益。
    期间,许立多次收受余某、江某贿送的好处费共计2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在越权办理土地分割业务这起犯罪事实中,许立此举导致该地建设违章建筑1万余平方米,其行为已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许立不仅构成受贿罪,同时还构成滥用职权罪。
    ■利用职权受贿80万元
    市第一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许立还在担任板芙镇规划建设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梁某在规划报建方面提供帮助。事后,许立收取梁某贿送的好处费10万元。随后,许立升任板芙镇副镇长,并在2012年上半年为陈某办理土地合并、分割手续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陈某贿送的感谢费10万元;为潘某办理工业厂房转功能手续过程中提供帮助,并收受潘某贿送的好处费20万元。
    许立还有一宗受贿事实是以中介费的形式收取的。2011年年底,许立担任板芙镇副镇长期间,向刘某提出其朋友区某在板芙镇某村有一块面积为7282.6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准备出售,并称促成该地交易后可以获取好处。刘某遂介绍谭某购买该土地,并提出收取40万元中介费。
    双方洽谈交易期间,谭某提出担心土地手续及后续建设存在问题,许立得知后,利用其副镇长的身份承诺会帮助解决该土地牵涉的相关手续等问题,促成了谭某下决心购买了这块土地。2012年初,谭某在购买土地并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支付中介费40万元给刘某。后刘某分给许立20万元。
    2014年1月9日,许立接到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板芙镇政府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2010 年至2012 年下半年,许立共受贿80万元。2014年3月7日,许立的家属全额退出赃款。
    ■犯受贿罪获刑6年
    公诉机关认为,许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十万元以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许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案件的焦点在于,许立的滥用职权罪是否成立?市第一法院认为,许立虽然具有利用职务便利,超越职权违规办理涉案的峻景豪园小区土地分割、规划报建、审批、验收等不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但滥用职权罪属于结果犯,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就是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是已经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
    但在许立这起案件中,目前的证据显示该小区的违章建筑还没有处理。也就是说,许立滥用职权的行为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没有证据得以证实。因此,法院认定许立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不足,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
    近日,市第一法院结合许立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许立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许立退出的受贿犯罪违法所得80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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