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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到期押金被扣租客房东互诉公堂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发布日期:2015-05-15 【收藏本文
    租房到期后拿不回2700元押金,佛山的孟女士于去年10月将火炬区健康花城的房东严先生告上法庭。严先生在法庭上提出反诉,称孟女士违约在先而且房屋损坏严重,孟女士理应赔偿。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据理力争。记者昨日从市第一法院了解到,该院经审理认定租客未违约,房东需退还部分押金。
    ■租客起诉:租房到期后索押金遭拒
    2013年6月3日,佛山人孟女士经中介公司介绍,租下了严先生位于火炬开发区健康花城某幢505房,租期为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5日,每月租金为1350元,签订合同时孟女士向严先生支付了2700元押金。
    租房合同上约定,租赁期间管理费等杂费由孟女士承担,孟女士需于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租金。如果孟女士拖欠租金超过7天或拖欠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杂费累计超过500元,严先生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押金。此外,孟女士承租期间墙壁及物品人为损坏要按价赔偿。
    租房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约,孟女士继续住在房子里直到2014年8月30日搬离。在搬离时,孟女士也没有将房子的钥匙交还给严先生。严先生找到孟女士的朋友打开了房门,并于次日对房屋进行检查。
    孟女士称,严先生收了钥匙并更换了门锁,但他一直不退还2700元押金。为此,孟女士已找健康花城物业管理处、开发区中山港居委会和中介公司等工作人员。经多次沟通还是没有结果,无奈之下才提起诉讼。
    ■房东反诉:租客违约且房屋损坏严重
    2014年10月,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严先生在法庭上提出了反诉。他说,合同约定的是每月5日,但孟女士称她发工资是每月的10日,所以后来约定缴纳的时间为每月的10日。
    从合同上来说,孟女士自租屋后每个月逾期交租金,严先生有权没收押金。尤其在2014年7月25日,孟女士拖欠租金期限已远超过双方约定的交纳的期限。在法庭上,孟女士曾提到租约到期后双方同意续租两个月,严先生予以否认。
    他说,他只同意孟女士在租赁期满后续租一个月,即在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7月5日。事实上,孟女士不仅拖欠7月份的租金及其他费用,还拒绝搬离房屋一直拖至8月份,所以严先生还是有权不予退还押金,而用以抵押7、8月份的租金以及各种费用。
    此外,严先生认为,孟女士在租房期间肆意将地砖和家私损坏。2014年8月31日,严先生连同中介、物管等人来出租屋时抄水表时,突然爆水管,导致严先生加重地板砖损坏,还有楼下405、305房的墙壁严重损坏。严先生向孟女士索赔损失费5000元。
    ■法院判决:租客未违约,房东需退部分押金
    严先生没收孟女士的押金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依据,严先生又应向孟女士返还多少钱押金?严先生索赔的5000元损失,孟女士是否需要赔偿?
    市第一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在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期间,这份租赁合同是继续有效的,严先生与孟女士之间成立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中,孟女士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她在8月30日搬离房屋,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此外,从孟女士交费的情况可知,孟女士并没有出现根本违约行为,严先生无权没收孟女士交纳的押金。
    孟女士在租房期间确实对房屋部分物件造成了损耗,严先生的房子作为出租房供人使用,出现损耗是正常现象。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水龙头爆裂产生的影响,严先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是孟女士造成的,法院予以驳回索赔诉求。
    近日,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孟女士在2014年7、8月因租房还拖欠严先生共计1731.85元。她没有及时交大门钥匙导致严先生换锁花费了150元。因此,严先生还应向孟女士退还818.15元。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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