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物业费涨价业主缘何状告业委会?

●原告:开发商、物业企业和业委会“三位一体”●被告方代表:我本人和物业企业没有任何关系

作者:文/本报记者徐兵 图由汇翠山庄业主提供 发布日期:2015-04-02 【收藏本文

漫画/美堂

    物业费涨价遭业主反对可以说司空见惯,但过去的纠纷多发生在业主和物业企业之间,此次汇翠山庄的业主却将诉状指向了业委会,因为他们认为业委会会议的程序产生不合法,从而将业委会告上法庭。3月24日,市第一法院坦洲法庭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证据不断被揭示,该小区业委会主任十多年来一直由该小区的开发商缴纳社保的证据也披露,而该开发商又是负责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唯一股东。
庭审现场
数十名业主身着“维权服”旁听庭审
    3月24日9时30分,市第一人民法院坦洲法庭,汇翠山庄5名业主状告小区业委会的案子在这里开庭。
    尽管本次庭审安排的审判庭只能容纳十几个人,但当天旁听庭审的至少有四五十人,其中不少人穿着相同的T 恤,背面印有“拒绝被代表,公选业委会”字样。记者询问,他们自称是汇翠山庄的业主。
    法官特意把窗户打开,以便庭外的业主也能听审,只是要求一定要遵守法庭纪律。但旁听业主的情绪还是比较激动。当被告代理律师以“口误”解释时,整个旁听席“轰”的一声爆出嘲笑声。法官不得不敲法槌警告。
    当被告的代理律师列举理由说明投票公正性时,旁听的两位业主斥责其 “编造”,并要求站起来发言,法官制止说:“旁听人员不得发言。”一位男性业主愤而走出审判庭,将手中一个笔记本样的东西扔在法庭上。
    庭审中,有两位业主出庭作证。其中一位称业委会主任关于2014年11月2日贴出会议通告和发放2950张表决票,另一位称直到11月13日,都没有设置投票箱,而是由物业企业保安拿着表决票上门让业主填写,且表决票放在物业企业内部,没有特别的保险设施。
    庭审延续到12时30分尚未审结。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案情回放
小区物业服务费涨价引发业主反对
    2014年11月2日,汇翠山庄业委会贴出《汇翠山庄召开第六次业主大会公告》和《关于召开汇翠山庄第六次业主大会的情况说明》,决定于“6日至16日以书面征集意见形式召开”汇翠山庄第六次业主大会,“大会的工作地点设于汇翠山庄物业管理公司会议室”,议题为“表决汇翠山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调整物业管理费提案及调整室外车位费提案”。
    上述费用调整提案的内容包括将普通高层住宅物业费收取标准从现行的每平方米0.5元提高到每平方米0.9元,室外车位收费标准由每月80元提高到120元等。
    11月6日至16日是投票日。
    11月16日,业委会贴出《汇翠山庄第六次业主大会开票公告》,决定于“17日上午9点30时”在坦洲镇同胜居委会会议室召开会议,并采用“按先到先登记为准”的办法产生30名参会业主代表。
    17日会议现场,参会业主代表和业委会成员关于投票各环节是否违法和当天是否开箱唱票产生严重分歧。在到会坦洲镇住建局官员主持下,到会业主代表举手表达当天“不开箱验票”的意见。参会业主代表封了票箱,并于中午12时前后离开会场。当日下午,业委会主任李柳广邀请数人和几个物业公司的员工开始启封唱票和计票。
    11月20日,业委会发布《关于物业管理费和室外车位费调整业主意见表决票开票统计结果公告》,称发出表决票3809张、收回表决票2991张、同意票 2594张、同意票建筑面积为240068.94平方米、不同意票324张、弃权及其他票51张、废票22张。
    2015年1月,物业公司开始按涨价后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汇翠山庄刘晓东、廖暁平、王兰英、余绍贵和彭猛5位业主认为,业委会召开的第六次业主大会违反国家法规、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次会议无效,并承担诉讼费用。
    作为原告的前4 位业主均出庭参与诉讼,业主彭猛委托其父亲参与诉讼。被告无人参与诉讼,而是委托其代理人、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泽鹏、张菊应诉。
庭审焦点
原告业主出示证据引出三大争议
争议一:开会公告是何时张贴出去的?
    原告拿出李柳广在2014年11月17日会议上的讲话视频,李柳广提到11月2日张贴开会公告。
    原告认为,被告2日公布开会公告,6日开会,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的规定。
    被告辩护律师余泽鹏辩称,在物业企业提出涨价要求后,2014年8月9日,业委会开会要求物业拿出提议案,以征求业主意见。同月25日,物业企业向业委会提交费用调整提议案。业委会回复称:“召开第六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决定。”
    2014年10月15日,业委会向物业企业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们协助办理相关工作。10月20日,业委会在小区公告栏张贴《汇翠山庄召开第六次业主大会公告》及其情况说明。
    对于李柳广的讲话,余泽鹏以“口误”回应。
争议二:当天到底发出去多少张表决票?
    原告同样以11月17日会议时李柳广的讲话视频为证。当时,李柳广照稿宣读:“本次业主大会派出选票2950张。”
    但最后公布的投票结果是,回收票达2991张,超派出票41张。根据投票的一般规则,回收票大于派出票,投票无效。余泽鹏承认李柳广说了那样的话,但认为是“口误”。对于当日的投票结果,“应以客观事实为准,发出票数均有记载登记”。
争议三:李柳广和物业企业有没有关系?
    原告认为,汇翠山庄由中山市红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而物业企业是中山市坦洲镇汇翠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工商局的登记信息显示:中山市红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中山市坦洲镇汇翠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
    业主提供了一份李柳广的社保参保证明。该证明有“中山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参保证明专用章”,参保人名叫“李柳广”,并有参保人“李柳广”的身份证号码。
    该证明显示:从1999年8月开始,李柳广社保缴费单位是 “中山市红塔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到今年3月。
    直到记者发稿时,尚未能确认此“李柳广”是否就是汇翠山庄业委会主任李柳广。
    业主认为,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显然,李柳广不符合这项条件。
    业主认为:汇翠山庄的情况,是开发商、物业公司和业委会三位一体,贪赃枉法的一个典型案例,其违法行为已经触碰到伤害无辜群众的底线。
    余泽鹏辩称:没有证据证明李柳广是在“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对话李柳广<<<
“我和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作为被告方代表的汇翠山庄业主委员会主任李柳广并未出庭应诉。但在休庭后的当天下午,他还是应约在汇翠山庄物业公司内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您怎么没参加庭审?
    ●李柳广:我已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应诉,至于我自己,一则比较忙,二是担心业主们情绪比较激动,我出场未必会有好的效果。
    ○记者:你本人和小区物业企业是否有关系?
    ●李柳广:我的工作单位是珠海市玉龙发展有限公司,和汇翠山庄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记者:您的代理律师称看了视频,确认你说了有关选票的内容,你怎么解释这个问题?
    ●李柳广:那就是口误。
    ○记者:您多次提到计票时场面混乱,到底怎么个乱法?
    ●李柳广:我只说一件事。11月17日那天,我们请了中山天诚影视摄制中心帮忙摄像。在开始验票的时候,就有一些人过来抢走了摄像机。经过多次交涉,抢夺者都不愿意归还。无奈,天诚公司向110报了警。这个,金斗湾派出所是有备案的。
    ○记者:抢夺摄像机的是什么人呢?
    ●李柳广:就是那几十个反对的业主。
    ○记者:物业企业是本次选举的利益攸关方。你们业委会为什么让他们帮助你们做选票统计保管方面的工作呢?
    ●李柳广: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我们业委会只有9个人,如果让我们一家一家的跑,4000多户业主,什么时候才能弄完?
    ○记者:你们为何不外请第三方呢?
    ●李柳广:业委会是没有任何收入的,哪来那笔钱?
    我们业委会的人,完全是出于公益心、出于左邻右舍都好的心理,在做这件事情。我们从中没有领取任何报酬。少数业主还杜撰了一份业委会成员的“工资表”,收入从几百元到一两千元。真是可笑!
    ○记者:汇翠山庄业委会是什么时候成立的?
    ●李柳广:首届业委会是1997年左右就成立了。具体时间记不太清楚,以备案材料为准吧。
    ○记者:你做了几年的业委会主任?
    ●李柳广:2007年我开始担任主任一职,任期是3年。2010年连任,任期改为5年,一直到现在。
    ○记者:有业主说,他在汇翠山庄住了十多年,连第一次业主大会都没见召开过,公告说该次是第六次,你怎样解释这种现象?
    ●李柳广:这不奇怪。如果大会期间他正好出差或什么的,没看到公告,没参加会议,也正常。
    ○记者:这样说的业主不止一两个。想问您,业委会主任一职是经过全体业主投票产生的?
    ●李柳广:过去的形势和做法与现在完全不一样,我认为我们应该就事论事,讨论这次官司相关问题,不要牵扯那么远的事。
    
责任编辑:文/本报记者徐兵 图由汇翠山庄业主提供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