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少年抢手机得手后索要500元赎金

由于其当庭认罪、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一审被判刑1年、处罚金1000元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王艳 发布日期:2015-04-01 【收藏本文
    3月31日,市第一法院对一起少年抢劫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代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年仅15岁的代某抢劫手机后,用手机QQ 联系机主要求其用现金赎回手机,代某在大涌加油站附近拿到赎金时被警方抓获。市第一法院办案法官介绍,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告人以外来人员居多,要集中在两抢一盗,较多的是团伙犯罪。
    2014年6月26日15时许,代某伙同温某、“色潘”在大涌镇闲逛,见被害人肖某聪独自一人使用手机行走在路边,便商量一起实施抢劫。
    温某、“色潘”走到肖某聪身旁引开肖的注意力,代某从身后抢走肖某聪的三星手机(经鉴定,价值1800元)后逃跑。肖某聪见状立即追赶,代某跑到大涌镇消防大队附近河边时将手机交予温某,与“色潘”一同抓住肖某聪手臂,并用手将肖某聪头部按入水中呛水后逃离现场。
    案发当天,代某与温某用手机QQ与肖某聪取得联系,并要求其用现金赎回手机。随后,代某在大涌加油站附近接过肖某聪的500元现金时被预伏公安人员抓获。市第一法院认为,代某结伙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他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由于代某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指定辩护律师有关代某自愿认罪,缺乏看管和教育、年少无知,是初犯的辩护意见,于3月30日作出上述判罚。
    3月30日,记者就该案采访了市第一法院办案法官陈炳红。据陈法官介绍,被告人代某跟着亲戚来中山打工,涉案的另外两少年中,其中一人也是他的亲戚。三人都没有犯罪经历,可能是临时起意。代某在公安机关拒不认罪,但在法院态度很好,供述了很多详细的细节。陈法官表示,少年犯罪大多缺乏监管,有些甚至是跟朋友亲戚来到中山,父母都不知道。陈法官建议家长、社区和学校等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勿因缺乏监管让孩子不小心踏入犯罪歧途。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王艳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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