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7亩农用地违规变厂房

三乡镇一经济社负责人被判刑

作者: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王艳 发布日期:2015-03-31 【收藏本文
    2015年3月26日,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蔡某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他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结合案情,对蔡某作出上述判罚。
    本报讯 3月30日上午,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该院刚刚审结的一宗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曾任三乡镇新圩村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负责人的蔡某,未经国土部门同意允许工程承包人将河涌淤泥堆放在集体土地上导致地块污染并荒废,后又擅自将7亩多的土地出租建厂房。蔡某一审被判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获刑9个月缓刑1年,并被处罚金3000元。
    ●案情回顾:被淤泥污染并荒废,农地违规变厂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时任三乡镇新圩村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负责人的被告人蔡某,在三乡镇茅湾涌的河涌清淤工程中,允许工程承包人将河涌淤泥堆放在该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的一块种有农作物的 “水氹”(面积7.5672亩,为基本农田)农用地上,致该地块被污染并荒废。
    2013年3月至12月,蔡某未经国土部门审批同意,通过村民会议决定将包括上述 “水氹”农用地在内的7.7854亩土地出租用于建设厂房,并签订合同将该地块租给李某建厂。后李某在“水氹”地块上建成五间砖铁结构建筑物及硬化场地设施,导致该用地已不适合耕作。
    2014年6月24日,蔡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被取保候审。2014年8月,涉案地块的违章建筑已被清拆,并进行复绿。去年12月25日,蔡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经济社负责人被判刑9 个月,缓刑1年
    2015年3月26日,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蔡某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他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结合案情,对蔡某作出上述判罚。
    据法院介绍,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牧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责任编辑: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王艳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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