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醉驾肇事逃逸致1人亡

男子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11年半

作者: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姚班 发布日期:2015-03-30 【收藏本文
    本报讯 23岁的男子林某秋因醉驾与其他车辆碰擦后逃逸,途中数次肇事都没停车,结果导致7辆车先后碰撞,一名摩托车驾驶人吴某身亡。这起连环交通事故发生在2014年9月24日下午北外环至沙古公路路段。记者3月27日从市第一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林某秋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11年半。
    ●男子醉驾致1人身亡
    据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4日下午5 时许,23 岁的林某秋醉酒后驾驶小轿车从西区北环路往沙古公路方向行驶,途经北外环路105国道立交桥顶时,碰擦同向由区某驾驶的小客车后逃逸。
    林某秋开车逃至沙古公路绿之城园林对开路段,从右侧车道超车时碰撞同向由吴某驾驶的摩托车,林某秋依然没刹车,而是加速逃逸。车辆驶至沙古公路隆平中桥路段时,林某秋又分别碰撞同向三辆车,导致一辆小客车失控越过路中心分隔带,碰撞对向车道又一辆小轿车。
    紧接着,林某秋的小轿车继续碰撞同向由尹某驾驶的小轿车,致使尹某的小轿车失控碰撞前方由朱某驾驶的货车,林某秋的车撞上货车及右侧桥边护栏后才停止撞击。警方接报警后赶往现场将林某秋当场抓获归案。交警部门认定,林某秋共酿3宗事故,造成多车损坏、摩托车驾驶人吴某当场死亡。在这3宗事故中,林某秋均承担全部责任。
    ●男子被判刑11 年半
    归案后,林某秋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秋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7mg/100ml。破案后,林某秋一方已赔偿吴某家属丧葬费用近3万元,并赔偿对其中两辆车各赔偿3万元、1.5 万余元。经吴某的父母提起民事诉讼,市第一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判决林某秋应赔偿对方54万余元,但林某秋一直没有履行赔偿责任。
    近日,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林某秋醉酒后在车辆密集的道路上、时段内驾驶机动车,且却没有采取任何避免措施,尤其在发生第一宗交通事故后仍然驾车继续行驶,最终导致更为严重的安全事故发生。可见,林某秋主观上对此危害后果的发生完全出于放任的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而不是过失犯罪。因此,林某秋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外,林某秋造成1人死亡,没有对死者家属作出民事赔偿。法院结合案情,判处他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责任编辑: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姚班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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