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送药员被狗咬伤引离职纠纷

状告药店索赔7万余元仅获赔1000多元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发布日期:2015-03-13 【收藏本文
漫画/美堂

    40 多岁的何先生在我市一间连锁药店工作多年,在一次送药时遭狗咬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后,药店没有向他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加班费,且克扣何先生高温津贴和工衣款。何先生随后离职,并将药店告上法庭,索要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共计7万余元。记者昨日从市第一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驳回了何先生大部分诉求,判令药店支付他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等共1231.69元。
    ■送药员被狗咬伤引发离职纠纷
    何先生于2009年6月入职我市一间连锁药店,担任送药员。2013年7月6日,何先生在送药时,被客户家的狗咬伤右小腿。何先生后被认定为工伤,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何先生的伤没达到伤残级别,并确认何先生停工留薪期为10天。
    何先生称,药店没有向他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加班费,且扣他的高温津贴和工衣款。2013年9月20日,何先生以药店存在这些违法事实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药店支付补偿金,但药店一直不予协商处理。
    2014年2月,何先生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企业赔偿他停工留职期间的工资、高温津贴差额和工衣款等1000余元。同时,何先生认为药店应支付他经济补偿金、2009年 6 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和节假日加班费差额等共计7万余元,并为何先生开具解除合同证明。市仲裁委裁定药店支付何先生1231.69元,他随后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他索赔6万元加班费能否获支持
    庭审过程中,药店表示愿意支付1231.69元给何先生,但对于其他赔偿,药店表示拒绝。那么,药店该不该向何先生支付2009到2013年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差额?
    市第一法院认为,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争议发生两年前的工资支付台账不负有举证义务。药店在法庭上提交了2011年10 月到2013年10月的工资表和考勤表。而何先生提交的班次表,无法证明自己2011年10月之前是否存在加班情况,法院只对2011年到2013年间加班工资的诉求进行审查。
    何先生提交的工资条与药店提交的工资表在薪水数额上吻合,何先生提交的班次表显示,他各班次的上班时间均没有超过8小时。药店提交的考勤表显示,何先生每月的出勤天数平均约25天。何先生否认部分考勤表是他人代签,但又表示不申请进行笔迹鉴定。法院据此采信了药店的考勤表。
    法院经折算,何先生法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并不低于中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法院据此认定,药店已向何先生足额支付了加班费。
    ■未足额发高温费,离职能否索偿
    何先生在诉讼中还提出了1万余元的离职赔偿金要求。当时,他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药店没有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减少发放高温津贴月份与清凉饮料,加班不付加班费。法院已经驳回了他的加班费索赔,企业该不该支付离职赔偿金?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而且,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待遇,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药店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那么,何先生以药店没有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药店支付经济补偿金行不行?法院认为,这种情形不符合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法院据此驳回了他有关离职赔偿金的诉求。
    近日,法院一审驳回了何先生大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药店支付何先生2013年7月工资差额、高温津贴差额等共计1231.69元。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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