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实习期间被火烧伤致残法院调解获赔23万余元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发布日期:2015-02-05 【收藏本文
    未满16 周岁的学生冒用他人身份证入厂实习,结果因为突发的大火被烧成伤残。学校和企业该如何承担责任?冒用他人身份的学生是否有过错?昨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这起发生在南朗镇的实习生健康权纠纷。法院一审判决校方和企业共赔偿学生23万余元,两被告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这宗耗时一年多的官司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学生陈晓秋(化名)获得相应赔偿。
    ■宿舍突发火灾,实习生被烧致伤残
    2011年12月底,四川省一间职业中专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进行 “工学交替”及教学实习。经劳务派遣公司联系,当时还未满16周岁的四川人陈晓秋跟着其他80多名同学,来到南朗镇一间企业实习。
    为了顺利进入企业实习,陈晓秋提供的是他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并顺利蒙混过关。2012年2月14日10时许,陈晓秋在公司宿舍休息。宿舍里突然冒烟,睡着的晓秋被突发的火灾烧伤。
    在南朗医院住院21天后,晓秋回到四川泸州的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了50天。2013年6月13日,晓秋的家属委托广东岐江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他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为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
    晓秋认为,他实习的公司因安全管理不善而引发火灾,企业应承担全部责任,学校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晓秋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残疾赔偿金、误工损失等共计250487.52元。
    ■谁该承担责任?学校和企业“打太极”
    在法庭上,南朗镇的该家企业认为公司对火灾发生的原因不存在任何过失。“火灾起火点位于该宿舍的另一名实习生床上,怀疑是烟头导致起火。公司在发生火灾后迅速扑灭,并做好了事后的安置工作,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该企业的代理律师说。
    企业认为,学校对实习生的混乱管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此外,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而且火灾发生也是非工作原因,按照校方和企业的约定,应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晓秋所在的学校则认为责任应该全部由企业来承担。涉案企业具有安全隐患,不具备接收实习生的条件,因此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校方认为晓秋提纲了假身份证,也应对事故承担一定责任。
    晓秋是否存在过错?校方和企业又该不该承担责任?
    ■二审达成调解,学生获赔23万余元
    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晓秋在公司实习期间,提供了比自己年龄大的喻某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给公司,但他这一行为与自己受伤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件事只是从侧面反映了学校的管理不到位。所以,晓秋对自己是受伤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晓秋居住的宿舍是由公司提供。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司有义务查明火灾原因或申请相关机构鉴定火灾发生的原因,但该公司没能查明或提出申请,应推定公司的宿舍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该公司作为宿舍的提供者,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晓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晓秋所就读的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但居然对晓秋提供虚假身份资料的事情不知情,明显疏于管理。法院认定,学校应对晓秋的受伤损失承担30%的补充清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企业应赔偿晓秋 233191.52 元, 校方对其中的69957.46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案一审判决后,两被告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晓秋最终获赔233191.52元。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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