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认为竹炭袜并非竹炭制成消费者诉超市欺诈索退赔

因证据不足被法院终审驳回

作者: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阮碧婵 发布日期:2015-01-08 【收藏本文
    超市专柜里购买的名牌竹炭袜,怎么是纺织类产品?去年4月,江西人曾先生花180元买了20双保健袜,后把超市告上法庭。曾先生认为,保健袜并非真竹炭制成,超市在进货把关环节不严,把冒用名牌的产品卖给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记者昨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曾先生均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了诉求。
    ■消费者买20双竹炭袜后起诉超市
    2014年4月15日,曾先生在张家边购物广场文照竹炭专柜购买了20双按摩保健袜,花了180元。按摩保健袜产品包装上标有“浙江名牌”的标志、“文照竹炭”商标以及“舒适脚底按摩袜”字样。
    曾先生经过查询发现,他买的竹炭袜产品的执行标准FZ/T7300-2008袜子类(纺织品),而竹炭类产品执行的标准号是DB33/T467-2004。厂家只是把竹炭微粉添加进了袜子里,并不能算是竹炭产品,而是纺织品。
    他认为买的袜子不是竹炭制品,不属于浙江名牌,超市作为销售者未对进购产品进行严格把关,存在过错。2014年5月12日,曾先生以超市作为销售者构成欺诈为起诉到市第一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180元并赔偿三倍购买款540元,还有交通费315元。
    ■有竹炭成分袜子属不属于竹炭制品?
    超市在向曾先生出售涉讼的按摩保健袜中,是否存在民事欺诈行为?法院查明,袜子的制造商是浙江遂昌县文照竹炭有限公司。公司生产的涉讼按摩保健袜产品包装上标有“文照竹炭”商标以及“舒适脚底按摩袜”字样。
    对于袜子的成分,该公司也作出了说明,按摩保健袜是由尼沦袜和底部竹炭滴塑按摩粒两部分组成。厂家将竹炭微粉加入塑料原料中再滴注到袜子底部,该按摩粒中含有竹炭成分,该按摩保健袜归属于竹炭制品。
    曾先生在法庭上了提交一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证实,遂昌县文照竹炭有限公司生产的文照牌竹炭制品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但曾先生网上查询发现,厂家的商标详细信息中没有袜子这一项,所以他认为根本不存在竹炭袜子,他买的袜子也不属于浙江名牌产品。超市则认为,浙江当地政府的复函,恰好证明涉案产品是经有权部门认定的浙江名牌产品。
    ■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终审驳回消费者诉求
    法院认为,曾先生提供的政府复函,只能证明厂家生产的竹炭制品属于浙江名牌,并不能证明涉案袜子不是竹炭制品,也不能证明袜子不属于浙江名牌。曾先生也提交了其他复函证据,但该证据没有任何单位属名。
    他网上查到的厂家商标不含袜子这一信息,依然不能证明袜子属不属于竹炭制品和是否不属于浙江省名牌。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曾先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而涉案袜子因按摩粒含有竹炭成分,所以该按摩保健袜归属于竹炭制品,属于浙江名牌产品使用范围。因此,法院认定超市作为销售者,已经尽到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在销售涉案袜子中没有欺诈行为。
    去年9月,法院一审驳回曾先生诉求,他随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 法官说法
    商家哪些行为将构成欺诈?
    这起官司中,法院依法认定超市在出售按摩保健袜中不存在民事欺诈行为。那么,哪些情况下,商家涉嫌欺诈?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责任编辑: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阮碧婵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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