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精神病患者勒死妻子法院发出强制医疗决定书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发布日期:2015-01-06 【收藏本文
    出租屋内勒死妻子,精神病患者许某荣因出于发病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昨日,市第一法院向媒体通报,该院已在2014年12月30日对许某荣作出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精神病患者伤害他人,什么情况下会被处以强制医疗?法院如何规避假冒精神病逃避刑罚的情况?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第一法院相关法官。
    ■案情回顾:
    精神分裂症男子勒死妻子,被法院处强制医疗
    2013年8月29日晚上7时许,沙溪镇一出租屋内发生惨剧。一名女子被人用绳索勒住脖子窒息身亡。警方调查发现,死者陈某秀的丈夫许某荣有重大作案嫌疑。次日凌晨,警方将在逃的许某荣抓获归案。经鉴定,许某荣案发时患精神分裂症,实施犯罪行为期间出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2014年6月,许某荣被其亲属送往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但是,许某荣的亲属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继续治疗的费用,准备放弃治疗办理出院手续。许某荣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因此,市第一区检察院向市第一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许某荣进行强制医疗。市第一法院在去年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法院认为许某荣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致一人死亡。经法定鉴定,许某荣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至该案庭审期间尚未康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法院决定依法对许某荣进行强制医疗。
    ■法官说法:
    暴力倾向精神病患者未治愈前,需接受强制医疗
    市第一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黄剑烽介绍说,精神病患者在肇事时多处于无自知能力和病态的心理状态,情绪异常激动,行为狂暴,常常持刀、斧等器械作案,造成的破坏远比一般的刑事犯罪严重得多。对于这类精神病人,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疗,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为使精神病人得到应有的关心、照顾和治疗,避免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章增设了强制医疗程序,这也是新刑事诉讼法专门增加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以来,市第一法院作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黄法官解释,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剥夺被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因此法律赋予其不低于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为了防止“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处罚情况的发生,法院在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时都应当会见被当事人,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
    黄剑烽指出,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会把涉案精神病人安排到政府指定的医疗接受治疗,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强制医疗机构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此外,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予以解除。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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