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外租车辆出交通事故租车公司是否该担责?

法院认定租车公司无过错,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损失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发布日期:2014-12-31 【收藏本文
    去年7月,刘先生驾驶朋友租来的轿车在南外环把骑摩托车的谭先生撞伤。今年1月,谭先生把刘先生、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7万余元。外租车辆出了交通事故,租车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记者昨日了解到,法院一审认定租车公司没有过错无需担责,保险公司需赔偿谭先生近4万元。
    ■变道行驶未让行,轿车酿事故被判全责
    谭先生是五桂山一猪肉档主。去年7月1日14时30分,他驾驶摩托车在南外环路由西往东行驶。同向行驶的一辆京P牌照的小轿车忽然变道,谭先生避让不及,两车相撞。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驾驶人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行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谭先生无需担责。当天,谭先生被送往博爱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半个月后,谭先生得以出院,医院建议他休息到去年9月底。刘先生支付了谭先生住院期间的住院费用。
    事后,谭先生找到小轿车的驾驶人刘先生索赔。刘先生称,车子是他从朋友处借来,而朋友又是从北京一家租车公司租来的。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谭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4930元。
    ■外租车辆出事故,租车公司应否担责?
    今年4月,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人民保险北京分公司委派了员工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刘先生认为,涉案小轿车已经购买了保险,谭先生应该找保险公司赔偿。
    汽车租赁公司则称,2013年6月15日,于先生向租车公司租下了该车,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是刘先生。我国侵权法规定,只要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保险责任范围外的赔偿责任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所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租车公司在车辆外租前,车辆是良好的,没有隐患。因此租车公司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但认为谭先生的摊位租金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他索赔精神抚慰金也没有法律依据。
    ■租车公司无过错,保险公司为事故埋单
    市第一法院认为,租车公司将车辆租赁给于先生,而于先生又将车交由刘先生驾驶,没有证据显示租车公司在该次事故中存在过错责任。因此,法院认定租车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事故中,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被判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谭先生的损失,不足部分由车辆驾驶人刘先生承担。由于车辆同时也买了商业险,因此刘先生承担的那部分,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理赔范围内承担。
    谭先生的索赔项目,有一项高达2.4万元的摊位租金损失,被告是否该赔偿?法院查明,谭先生受伤休息3个月,有医院的医嘱证明证实。他在五桂山长命水市场承租铺位从事猪肉零售行业,每月的租金为8000元,有租赁合同证实。谭先生因受伤铺位停业,有市场方证实。因此,谭先生损失的2.4万元租金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保险公司被判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7278.90元给原告谭先生;超出的22685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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