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食客索折扣遭拒滋事档主病发当场身亡

法院判4名被告共赔偿死者家属50余万

作者: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发布日期:2014-12-31 【收藏本文
    本报讯 只因吃夜宵后提出打折遭到拒绝,4名广西男子在付钱后掀翻饭桌寻衅滋事。40多岁的店老板杨先生不幸因冠心病发作,当场身亡。今年3月,死者家属把4名食客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市第一法院了解到,法院认定4名被告应对杨先生的死承担侵权责任,4人被判共向死者家属赔偿50万余元。
    李某坚、潘某传、卫某和韦某文等四人都是广西融安县人,在三乡镇打工。2012年12月1日凌晨4时许,李、潘等四人在三乡镇一家宵夜档结账时,向店老板杨先生提出要打折。杨先生称,夜宵档是小本生意,他婉拒了对方的打折要求。潘某宇付了钱后,李某坚心中有气,便在走之前连续掀翻两张桌子。
    店老板杨先生马上与李某坚理论,李某坚上前推打杨先生,潘某传等三人和杨先生的员工都上前,双方发生打斗。其间,韦某文持酒瓶砸了员工小陈头部,然后持另一酒瓶追打员工小张至城桂中心牌坊。期间,李某坚被夜宵档员工控制,卫某等人为“救”李某坚,与杨先生发生拉扯,卫某推倒了杨先生,杨先生当场身亡。
    经法医鉴定,杨先生是因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他自身所患冠心病为根本原因,与人纠纷、打斗为死亡的诱因。卫某等人先后逃离现场。今年4月,杨先生的妻子陈女士带着父母和三名女儿,把李某坚等四人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0万余元。
    被告韦某文和潘某传对死者家属诉求的死亡赔偿金金额及丧葬费、交通费没有意见,但他们认为不应对杨先生的死亡负全部责任。杨先生自身身体因素也是其死因之一,杨先生本人需承担部分责任。被告卫某和李某坚则表示没有意见,同意赔偿。今年7月,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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