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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后三处房产八人争夺


作者:文/本报记者张房耿 制图/蔡文强 发布日期:2014-12-11 【收藏本文

    一名男子的离世引发了原配与中港澳三地儿女争遗产,而这三地儿女居然都是同父异母的。这不是某电视剧的剧本,而是发生在中山的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1940 年出生的邓魏国,先后在中山、香港结婚生子,52 岁那年又在东莞与他人同居生下两名儿女。2011 年邓魏国离世后,他身后的三处房产成为原配妻子胡爱梅与其他儿女的诉争对象。期间,邓魏国在香港的妻子也申请加入遗产争夺官司中。法院将如何断这起家务事?
    ■丈夫离世,妻子状告六儿女争遗产
    2012年7月,70多岁的胡爱梅向市第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她要起诉的对象,是自己的两个女儿邓小佳、邓小艺,还有丈夫在香港所生的儿女邓文冰、邓文鼎,东莞所生的儿女邓晓雨、邓晓军。胡爱梅称,她是邓魏国的合法妻子。邓魏国去世后,遗留中山板芙、三乡等三处房产,她请求法院判令她继承这些房产中的相应份额。
    法院审理查明,邓魏国1940年出生,2011年1月在香港去世。1962年1月,邓魏国在中山与胡爱梅结婚,后于1963年往香港谋生,双方于1968年生育女儿邓小佳,于1970年生育女儿邓小艺。
    1979年,邓魏国又在香港与梁紫梦登记结婚,两人于1980年生育女儿邓文冰,1984年生育儿子邓文鼎。1992 年前后,邓魏国在东莞市与案外人谢某某同居生活,于1992年1月生育女儿邓晓雨,1992年12月生育儿子邓晓军。
    邓魏国遗留的三处房产,有一处板芙镇的集体土地,面积262平方米,登记在邓魏国和案外人邓某辛名下;还有一处29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登记在邓魏国和香港生的儿子邓文鼎名下,土地上建造的4层房屋,登记在邓魏国名下;而在三乡镇的一处土地面积54平方米上,也有一栋三层自建房,登记在邓魏国、邓文鼎和邓晓雨名下。
    ■同父异母,儿女都想多分一份产权
    胡爱梅的起诉,先是遭到邓魏国在香港的儿女辩驳。邓文冰、邓文鼎辩称:邓魏国移居香港后,长期与他们生活,由他们照顾和赡养。“我们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继承的份额应多些,其他有抚养能力的继承人没有尽相关的赡养义务,他们应不分或少分遗产的份额。”为此,邓文冰二人提交了医院账单和丧葬费用单据。
    年仅20多岁的邓晓雨、邓晓军是邓魏国最后两名子女。他们辩称:“我俩姐弟是邓魏国的合法继承人,由于我们仍处于求学阶段,母亲也没有固定工作,邓魏国生前遗愿由我们的母亲打理及收取涉案房产的租金,以作为我们的唯一生活来源,任何人不得干涉。”邓晓雨二人还称,邓魏国生前一直与他们共同生活,直至邓魏国弥留之际也不离不弃,他们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邓晓雨二人还称,胡爱梅已多年没有和邓魏国有任何来往与接触,她从没有到医院探望过邓魏国,更没有参加邓魏国的葬礼。因此,胡爱梅根本没有尽妻子的义务,她提出分配遗产的方案并不合理。邓晓雨二人希望法院认定他们没独立生活的能力及在照顾邓魏国付出较多的事实,酌情适当分配遗产。
    ■第二任妻子插足,能否分得一杯羹?
    市第一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收到了邓魏国在香港的妻子梁紫梦的申请。“我与邓魏国在香港合法结婚,应以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遗产份额。”梁紫梦说,邓魏国从1963年移居香港后,一直与梁紫梦生活30多年,邓魏国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根据继承法她应多分遗产份额。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制度是 “一夫一妻”制。法院认为,邓魏国在我国内地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在香港与梁紫梦登记结婚,其第二段婚姻不符合我国内地婚姻法的规定,因此在我国内地是无效的。梁紫梦无权继承邓魏国的遗产。
    ■法院一审判决,原配获得过半遗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胡爱梅作为邓魏国的妻子,首先可以拥有邓魏国名下的三处涉案不动产产权份额的一半,另一半则为邓魏国的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中进行分配。
    按《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邓魏国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庭上,邓文冰、邓文鼎称因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法院认为,邓文冰、邓文鼎虽提供了邓魏国在香港住院的账单及邓魏国的丧葬费用单,但这些证据都是在香港形成的,没有相应的证明文件。因此,市第一法院依法没有采信。
    近日,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邓魏国拥有的三处涉案不动产产权份额,1/2归胡爱梅享有,其余1/2作为遗产均分成七份,包括胡爱梅在内的每个继承人各分得一份。
    (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文/本报记者张房耿 制图/蔡文强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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