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客车碾死一学生事故原因成了谜

●法院:机动车撞非机动车无法查明原因的,机动车主负全责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发布日期:2014-12-05 【收藏本文
    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生命权纠纷时,法院会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按事故双方责任作出相应赔偿判决。但如果一起事故中,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法院会如何判决?今年6月,坦洲镇发生一起大客车撞死一名学生的事故。事后,死者家属把客车司机及其所在的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2 万余元。记者昨日了解到,市第一法院一审判令客车司机担全责,三被告共需赔偿死者家属75万余元。
    ●案情回顾:客车碾死学生,事故原因无法查明
    陈先生夫妇是广东遂溪人,家住坦洲。他们的孩子小陈在珠海一民办学校上学。今年6月13日6时47分,小陈骑自行车上学,途经坦洲镇界狮南路龙光海悦华庭对开路段时被后方一辆大客车撞倒并碾压。小陈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发现,由于事发路段没有监控摄像头,且找不到事故发生时的目击者,无法确定小陈被大客车碾压致死的原因,无法分清事故双方的责任。陈先生夫妇认为,即使事故原因不明,小陈被大客车碾死是事实,客车司机应承担全部责任。今年7月16日,陈先生把大客车司机李某东及其所在的运输公司、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82万余元。
    ●法院判决:无法查明致死原因,机动车担全责
    今年9月,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客车司机李某东所在的运输公司称,由于交通事故中交警没有划分事故责任,该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公平公正认定事故责任。此外,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曾垫付5万元抢救费。
    在这起事故中,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依照有关规定,法院确定客车司机李某东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李某东是职务行为,所以由其所在的运输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近日,市第一法院最终认定的赔偿数额是75万余元,扣减11万元交强险限额赔偿和5万元抢救款后,运输公司被判赔偿陈先生夫妇59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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