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安监站原副站长梁水灵获刑5年半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发布日期:2014-11-07 【收藏本文
    本报9月4日A9版报道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曝出贪腐案,半年来3人因受贿落马,分别是原安监站站长陈林奎、原副站长罗有华、原副站长梁水灵。记者昨日获悉,继陈林奎、罗有华被判刑后,法院已于近日就原安监站副站长梁水灵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梁水灵利用职务之便5年受贿26万元,因自首情节获判5年半有期徒刑,并被没收10万元财产。
    ■收2000 元红包被查,他供述受贿26万
    1969年出生的梁水灵,大学本科文化,原是中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副站长。今年3月12日被逮捕,5月17日被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2014年2月28日下午5时许,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发现,梁水灵在节假日收受郭某某贿送红包2000元。侦查人员到了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门口守候,在梁水灵下班离开单位门口时将他带走调查。
    归案后,梁水灵交代了他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2008年至2013年,梁水灵在市安监站担任安监员、副站长期间,利用分管片区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廖某某等13人在从事建筑工程过程中提供便利与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对方贿送的贿赂款共计26万元。
    在法院查明的13笔受贿中,最低的是过年过节慰问金2000元,最高的是梁水灵居间介绍工程收受的5万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梁水灵退回受贿的26万元。
    ■居间介绍工程收受中介费也算受贿
    法庭上,梁水灵的辩护律师提出其中有3宗受贿犯罪中,梁水灵只是作为中间人介绍包工头、建筑施工人员与建筑公司、项目施工单位、建筑咨询服务公司认识从而收受的中介费用,不具备权钱交易等特征,不应认定为受贿。
    例如2013年上半年,梁水灵在担任副站长期间,利用其分管的安监组负责某大型楼盘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受从事建筑房屋搭外架桥工程的杨某请托,为其介绍认识楼盘项目施工方老板欲借此承接该项目搭外架工程,事前收受杨某贿送的好处费5万元。
    市第一法院查明,梁水灵身为市安监站副站长,利用主管安全监督业务的职权便利条件,介绍有供需关系的建筑业务双方相识且开展业务,并收受利益方贿送的好处费,具有权钱交易的特征,这种性质也属于受贿。
    此外,辩护律师提出,梁水灵在节日期间收受他人贿送的红包,但是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酌情从轻处罚。法院认为,梁水灵明知给他贿送红包的人员都是建筑行业从业人员,与自己的职务行为存在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而且贿送红包的人员有请托事项而收受红包,可以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因有自首情节获轻判,他被判刑5年半
    梁水灵的辩护律师提出,梁水灵在没有证据证实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他受贿犯罪线索,还没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就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算是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侦查机关在掌握了梁水灵收受郭某某于节假日贿送红包的线索后,再对梁水灵进行调查。从所掌握的事实和线索来看,梁水灵被检察机关调查时只是属于违法、违纪事实,并没有达到受贿犯罪程度。而梁水灵在侦查机关仅掌握其一个违纪线索,且该线索针对的事实并非构成受贿犯罪的情况下,如实供述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应当认定有自首情节。
    随着市第一法院近日对梁水灵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市安监站受贿窝案中3名涉案人员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其中,市安监站原站长陈林奎受贿11.3万元被判10年。原副站长罗有华受贿24万余元被判10年,原副站长梁水灵受贿26万,因自首获得轻判,被判刑5年半,并被处没收财产10万元。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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