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精神病男子上路被车撞死

肇事司机逃逸被判刑3年

作者:记者张房耿 发布日期:2014-09-22 【收藏本文
    本报讯 今年1月21日凌晨,一名男子在105国道沙溪家私城对开路段车道内停留,被一重型厢式货车当场撞死。肇事货车司机逃逸,后于当天上午10点投案自首。交警部门认定,被害人蒲某违法在车道内停留需担次要责任,货车司机超速驾驶且肇事逃逸,一审被法院判刑3年。
    当日凌晨4时许,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沙溪家私城对开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警方赶到现场后发现一名男子当场身亡,现场遗留蓝色汽车油漆疑似前护杠。经调查,肇事车辆是一辆粤T牌照的重型厢式货车。货车司机林某在当天上午10时许投案自首。
    据林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他当天凌晨3时驾车搭载谢某从广州往中山三乡方向行驶。货车行驶至105国道沙溪家私城路段时,突然“呯”一声,林某感觉车辆碰撞了一个物体,谢某也被惊醒,林某害怕是撞到人就没有停车及报警。
    同坐在货车上的谢某回忆称,当时他躺卧在后排位置上睡觉,后被响声惊醒,林某说不知道碰到什么东西,但是没有停车。谢某坐起身时,货车已经到了中山三桥的位置,回到物流公司时才发现车前杠位置烂了。当天上午,林某和公司的人到了事发现场查看,后到交警大队处理。
    被害人蒲某为何凌晨4时站在国道路中央?其儿子蒲先生的证言证实,1月20 日晚上8时许,父亲蒲某精神病发作离家出走。他后来在报纸上发现父亲的照片,才得知父亲在凌晨4时被货车撞死。
    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驾驶的货车车灯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而且超速行驶事后逃逸,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蒲某违法在车行道内停留,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林某及肇事车主方各赔偿被害人家属14000元。
    今年4月23日,检察机关向市第一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他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一审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
责任编辑:记者张房耿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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