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犯破坏法律实施罪分获刑三年至四年


作者:通讯员刘香霞 发布日期:2014-09-10 【收藏本文
    张某慢、黄某君、黄某玉三女子在公共场合派发“全能神”邪教宣传资料,并动员他人参与“全能神”邪教组织,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提起公诉。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慢等三人犯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获刑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宣判后,三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黄某慢,1987年出生,河南省新蔡县人,小学文化,无业,自称2012年12月开始信“全能神”。黄某君,1967年出生,广东省珠海市人,小学文化,无业,自称于2010年12月开始信“全能神”。黄某玉,广东省珠海市人,1968年出生,小学文化,自称2012年1月开始信“全能神”。
    张某慢、黄利君、黄某玉参与“全能神”邪教组织后,在中山市石岐区步行街、公园等地派发“全能神”邪教宣传资料,并动员他人加入“全能神”。2013年9月,被告人张某慢、黄利君、黄美玉又结伙以石岐区民权路一出租房为据点,准备好大量的“全能神”邪教组织资料欲进行传播和散发。同年9月25日,公安人员将张某慢三人抓获,并在该房内缴获书籍63本、宣传资料670份、光碟60张属于“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品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慢、黄某君、黄某玉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慢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黄某君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某玉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缴获的邪教宣传品及笔记本电脑等电子存储设备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案件宣判后,三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通讯员刘香霞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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