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少年逛超市被电梯夹伤头部超市被判担责90%赔7万余元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发布日期:2014-09-10 【收藏本文
    15 岁的小萧到超市购物,不慎被三楼与四楼电梯的夹缝紧夹头部致伤。这起意外发生在2006年,小萧于2008 年起诉超市,双方经调解达成6.3万余元赔偿协议。伤者获赔后的后续治疗费,是否会因调解协议而被认为是重复诉讼?今年1月,小萧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后续治疗费……记者昨日从法院获悉,涉案超市被一审判赔相关后续治疗费。
    ■少年逛超市头被夹伤,调解获赔6.3万余元
    2006年1月26日,15岁的小萧和同学到吉之岛超市 (2013年改称永旺公司中山分公司)购物,在乘坐手扶电梯从三楼上四楼时,小萧把头探出电梯向左看,头被夹住,导致头部及脸部被夹伤。超市工作人员马上将小萧送市中医院门诊治疗。此后至2008年8月4日,小萧先后多次到南方医院、大涌医院等治疗,共花费1万余元医疗费。期间,超市垫付6000元医疗费。
    2008年10月28日,小萧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他各项损失78201元,其中含1.2万元后续治疗费和5万元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小萧索赔的1.2万后续治疗费并不是今后的实际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009年,经市中级法院调解,小萧本人担责10%,超市赔偿6.3万余元。双方当事人了解该起诉讼纠纷。经过几年治疗后,小萧又花费了7000余元费用,但当他再次找到超市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今年4月,小萧再次提起诉讼,索赔各项费用合计1.3万余元。
    ■伤者起诉后续治疗费,超市仍需担责
    被告永旺中山分公司、永旺公司拒绝赔偿后续治疗费的理由是,小萧在2008 年的诉求是包含后续医疗费的,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纠纷已了结。所以,小萧再次索赔后续医疗损失,属重复诉讼。
    市第一法院查明,小萧当年在调解过程中已经明确表示后续治疗费另行索赔。永旺中山分公司作为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经营者,负有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义务。
    小萧在超市购物玩耍时,因超市设置的警示标志不能足以引起小萧的注意,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超市在没有证据推翻小萧后续治疗费的情况下,应该对小萧因后续治疗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事故发生时,小萧年满14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结合前一起案件小萧的意见,认定在后续治疗费中小萧仍需承担10%的责任,法院一审认定超市应赔偿7590元(8433.3元×90%)。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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