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六旬女婿状告岳父母私吞卖房款

因证据不足终审被法院驳回诉求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见习生陈泳蓓 发布日期:2014-04-09 【收藏本文
漫画:解元杰

    房子十年前被岳父岳母转卖,妻子现在又被岳父母怂恿离婚,60岁的老伯被迫要净身出户?沙溪镇的李玉军以财产受损害为由,一纸诉状把七旬高龄的岳父母告上了法庭。李玉军请求法院判令岳父母共同赔偿12 万元卖房款。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李玉军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求。
    ■女婿岳父母私吞卖房房款,索赔12万元
    按照李玉军的说法,他在1994年出资7万余元在沙溪镇某村的集体土地建造了一间房屋,登记在他和妻子何晓霞的名下。房屋建成入住后,李玉军总感觉诸事不顺。当时,岳父何仲华就以风水不好为由,提议李玉军转卖该房屋,同时许诺李玉军可以在其祖屋暂时居住。
    经过家庭商量后,李玉军委托岳父全权负责处理房产转卖事宜。2003年,何仲华再以12万元的价格把房子转卖给了梁某。
    房子卖出后,12万元卖房款却落入何仲华囊中。李玉军发现后,要求何仲华交还卖房款但遭拒绝。何仲华提出的理由是要为女婿另外买房,暂不归还。李玉军的一再催促,何仲华又提出将其祖屋过户给李玉军夫妇,但房款就归他保管。如今,何仲华又怂恿女儿与李玉军离婚,并将李玉军赶出家门,导致李玉军无家可归。
    庭审中,李玉军与梁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证明,房屋的确是从他名下转出的,而且合同上写的是他和妻子何晓霞的名字。何仲华则辩称,变卖房屋及收取房款行为是李玉军妻子的个人行为。由于李玉军没法提供岳父母有收取该卖房款的证据,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诉求。李玉军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症结打印好的无效证言,不愿作证的证人
    二审期间,李玉军提供了购房者梁某的证人证言,内容为:梁某经人介绍于2003年购买了涉讼房屋,在接洽购房事宜时均是与何仲华、王小花联系,当时双方约定购房总额为14万元,款项分三笔支付,前两笔由何仲华收取,第三笔由王小花收取。随后,双方为规避税款,约定在合同中书写购房总额为6万元。
    对于这一份证言,何仲华和王小花都不予认可。
    市中级法院根据李玉军的申请,通知梁某前来法院接受询问。梁某的回答让法官有些惊讶,原来李玉军提供的证人证言是其的弟弟及其律师将打印好的内容拿来给他签名的。梁某陈述在涉讼房屋的买卖过程中,只见过李玉军一次。购房的事都是和李玉军的岳父岳母进行协商,购房总款为12万元,款项均是由李玉军的岳父岳母中的一人收取,因为是经熟人介绍的买卖,因此梁某没有要求对方出具收款收据。
    在该调查过程中,梁某又多次强调他曾在2008年发生车祸,对很多事情已经记不清楚了,也不记得李玉军的岳父岳母的姓名。梁某确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
    ■判决
    女婿因证据不足,终审被驳回诉求市中级法院认为,何仲华、王小花是李玉军的岳父岳母,即使李玉军称卖房款项已由岳父母收取的说法成立,李玉军协助他们办理过户的行为也表明,当时岳父母收取卖房款项的行为应已征得李玉军夫妇的同意。
    法院认为,购房者梁某的证人证言
    存在瑕疵,而李玉军又无法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与该证人证言相佐证,致使法院无法查清卖房款项的实际收取情况及去向。根据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玉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近日,市中级法院驳回李玉军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见习生陈泳蓓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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