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儿子儿媳闹离婚老父起诉欲拿回房屋

被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世寅 金锋华 林钰琼 发布日期:2014-04-01 【收藏本文
漫画/解元杰

    因儿媳到法院起诉儿子要求离婚,古镇一名六旬老伯要求根据他和儿子签订的《赠与合同》约定,撤销土地及房屋的赠与,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及儿媳支付赠与期间的房屋租金、使用费及租金的利息损失等。儿子同意归还土地和房屋,儿媳则认为这是爷俩在“演双簧”。邓伯能否依据合同拿回土地和房产?儿子儿媳应不应返还房屋并支付租金等款项?
    ■儿子婚后经济拮据,老父赠钱赠土地
    2001年4月,邓青和胡茵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2003年,因邓青经济比较拮据无钱建房,邓伯倾其所有,把一块规划住宅用地(用地面积205.7平方米,登记面积为177.12平方米)的使用权赠与儿子。随后邓伯又出资35万元,赠与儿子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和建房费用。
    邓伯与儿子邓青签订了一份 《赠与合同》。约定如果邓青不对邓伯夫妇履行抚养义务、不认真工作、赌博、吸毒或其他不良行为导致房屋土地财产被变卖或被分割,或者是家庭不和睦,出现夫妻离婚或儿子离家出走、逃学等情形的,邓伯可以撤销赠与,收回土地及资金,并可向邓青追讨土地或建成房产后的全部租金收入和占用房产的费用。
    《赠与合同》还约定,如果因其他原因导致赠与不可撤销,则赠与的土地和房产转化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邓伯可按土地市场价值和款项的总额向儿子追偿。
    2005年,邓青的房子建设完毕,部分由邓青和胡茵入住使用,部分用于出租,租金由胡茵收取。
    ■儿子婚姻现裂痕,老父起诉欲撤销赠与
    2013年4月,邓青与妻子的婚姻出现裂痕。胡茵以邓青猜疑、不关心妻子而影响夫妻感情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紧接着,邓伯就与邓青签订《撤销合同,归还房产合同》。该份合同注明,因邓青夫妻不和闹离婚,影响家族声誉,令父母蒙羞,根据之前签的《赠与合同》的约定,邓伯有权撤销《赠与合同》,邓青同意向邓伯归还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产,并协助邓伯办理一切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邓青负责。
    2013年8月,邓伯拿着《赠与合同》和《撤销合同,归还房产合同》及相关证件,把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邓伯请求法庭判令邓青与胡茵向他支付2005年5月起至2013年8月的租金共计36.1万元及同期间的房屋使用费8.64万元 (按每月900元计算)、租金利息损失3万元。
    邓伯在起诉书中又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他以邓青返还所赠与房屋后,胡茵继续占用涉案房屋并赶走租客为由,要求胡茵赔偿他从2013年9月份起至搬离房屋之日止按每月4500元计算的租金损失。
    ■双方争议:儿子儿媳应否返还房屋并支付租金等款项?
    邓伯与邓青在庭上均称,十年前签订《赠与合同》后,邓伯已将银行存折交给邓青,邓青在存折中取出建房款35万元,且邓伯还另交付了5万元现金给邓青。胡茵则称,建房共计花费45万元,其中她出资15万元,剩余部分由邓青筹集,不过邓青对此不认可。
    邓青在庭上表示他已在2013年8月把房屋归还给邓伯,他也同意父亲索要租金等的请求,但因房屋租金都是由妻子收取,他没有钱支付父亲所主张的房屋租金、租金利息损失及房屋使用费。
    对于房屋租金,胡茵承认是她收取,但那些钱都用在了家庭开支及儿子的抚养、教育。胡茵认为,房屋属于她和邓青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她也出资15万元,因此对该房屋有处分权和居住权。
    胡茵怀疑,因为她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邓青离婚,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即房屋的分割产生严重分歧,邓伯为帮助邓青转移财产,事后故意制作 《赠与合同》和《撤销合同、归还房产合同》。
    ■法院判决:老父诉求理据不足,予以驳回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邓青与胡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建,胡茵认为《赠与合同》是邓伯为帮助邓青转移财产事后制作,但她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邓青夫妇还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也不符合邓伯《赠与合同》里约定“出现夫妻离婚”则撤销赠与的情形,即使邓青夫妇俩离了婚,根据法律规定,邓伯也只能依法要求邓青返还赠与物(土地),而无权要求邓青及胡茵返还房屋,更无权要求两人支付该房屋租金、租金利息、使用费及赔偿房租损失。
    2013年11月10日,法院一审驳回邓伯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1月中旬,胡茵向法院撤回她对邓青的离婚诉讼并获得法院准许。但在一个月后,邓青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茵离婚。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世寅 金锋华 林钰琼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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