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美容院花钱买奖被处罚金5000元

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发布日期:2014-03-19 【收藏本文
    为吸引招揽更多的顾客,美容店纷纷打出其乃国际品牌、国家品牌或韩国整形权威加盟等,其中不少涉嫌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2013年5月,我市东区一家美容院就因花钱买奖,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并被处5000元罚金。近日,市第一法院强制执行了该处罚决定。
    ■案情回顾:花钱买来“全国影响力品牌”,美容院被罚5000元
    去年5月底,我市东区一家美容店在其门口显眼位置悬挂广告招牌,对外宣传其加盟的品牌为中国美容美体连锁十大影响力品牌。2013年7月25日,市工商局对该美容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该店一负责人接受调查时解释称,“中国美容美体连锁十大影响力品牌”的评定机构是“中国联合商报社”、“中国国际品牌学会”“中国第一品牌研究中心”等。至于这些评定机构是否有资质去评定,哪些机构颁发的,该负责人表示不清楚,也不能提交任何证明材料。该负责人承认,领取这个牌匾时需要交纳一定费用。
    2013年9月2日,市工商局对该美容店不真实宣传、误导公众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美容院收到处罚决定后,既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处罚决定。今年3月4日,市第一法院接到市工商局的申请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以案说法:美容院“花钱买奖”属违法,市民消费应擦亮眼
    第一法院行政庭庭长魏芸解释,除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外,不得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涉案美容院买的这个荣誉里的颁发机构并不是国家法定机构,不具有评比资质,其所评选的荣誉为虚假荣誉。因此,美容院的行为违反了 《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此外,法官也提醒广告经营者注意,根据我国《广告法》规定,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也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此外,美容店的不真实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信息不真实,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刘彩虹法官提醒爱美的消费者,在选择美容院时,不要被名目繁多的获奖广告所误导,应该注意核实相关资质,如发现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宣传的,一方面可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或投诉,另一方面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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