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中山首宗污染环境案昨开庭

重金属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工厂经营者被诉追究刑责

作者:见习生陈泳蓓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发布日期:2014-03-06 【收藏本文
    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这种现象将不再以行政罚款了之。昨日,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民众镇一五金加工厂负责人王某明提起公诉。据市第一法院介绍,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后,中山首例案件。该案择日宣判。
    ■案情回顾:致癌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
    2013年7月10日,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民众镇缘宝五金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产生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即直接排放。环保部门进入下水道并在该工厂车间门口的排水口处取样检测,检测出大量有毒物质。
    经调查,从2013年3 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明与王某华(另案处理)合伙经营该加工厂,主要经营五金制品。该工厂在加工部分五金制品时,需要经过五金酸洗磷化工序去除锈迹及油迹,以此产生重金属污水,其中每升污水含镍0.590毫克、铜0.355毫克、锌39.0毫克、总铬0.063毫克。
    据了解,人每天摄入可溶性镍250毫克就会引起中毒。每天喝含镍高的水会增加癌症发病率,特别是已患癌症者在放化疗期间必须杜绝与镍产品接触。在环保部门检测当日,王某明接到通知后自行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2013年7月11日,王某明被刑事拘留,8月1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庭审现场:被告人当庭认罪,争取从轻判罚
    昨日下午,该案在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人提出的指控,王某明当庭表示认罪。王某明称,在案发之前他们并没有受到过环保部门的罚款等处罚。原材料是他们打电话购入的,他不清楚其危害,更没有意识到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此外,王某明在工厂里负责跑业务,另一合伙人王某华负责管理。环保部门取样的当天,他并不在场。在最后陈述阶段,王某明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希望能获判缓刑。王某明的母亲昨日也来到了庭审现场,庭审结束后,她哭着对记者表示:“孩子才22岁,很年轻,从来没犯过事。”
    市第一市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佐是本案公诉人。她表示,王某明在接到通知后自行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虽然打击非法排污是当前热点,但法院审理案件也要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该案择日宣判。
    ■以案说法:污染环境罪入罪标准降低,责任人将追究刑责
    记者了解到,此类污染事件过去一直是由环保部门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处罚管理,但此起案件首次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成为中山首宗污染环境罪案件。
    据介绍,2011年5月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人刘佐提醒广大经营者,解释的原意就是说要进一步的拓宽污染环境罪的范围,只要严重污染环境,并且符合十四项构罪的标准,应当立案便会立案。
    此外,根据《刑法》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污染环境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责任编辑:见习生陈泳蓓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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