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业主拒交物业费被告上法庭

法院判其还钱并承担千元律师费

作者:见习生 尹莫娇 本报记者张房耿 发布日期:2014-02-28 【收藏本文
    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理应支付相应费用。沙溪镇明月苑小区一名业主,却以物业公司提高物管费用但没提高服务质量为由,拖欠数个月物业费。物业公司催缴无果,把该业主告上法庭。近日,该名业主不仅被判支付拖欠的物业费、违约金,还得承担1000元的律师费。
    ■物业费涨价,业主拒缴费
    2012年11月30日,明月苑小区业委会与开发商下属的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物业公司在2013年1月1日开始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从该日起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在此之前,明月苑小区的物管费每平方米仅0.6元,这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物管费涨至每平方米1元。这引起了一些业主的不满,业主张女士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张女士的房子物业面积为85.92平方米,每月所要交的费用约86元,但在4个月里她一直没有交付。
    2013年4月,物业公司在该小区张贴温馨提示,要求张女士交纳相关费用。4月7日及8日,物业公司两次邮递张女士《致业主的一封信》,催缴物业管理费。但张女士仍然不交纳相关费用,物业公司不得不诉至法院维权。
    ■业主被判支付物业费及对方律师费
    2013年8月,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8个月的物管费687.36元及违约金54.12元、两次催缴书邮寄费共50元,并承担物业公司请律师花费的1000元。张女士对物管费、违约金和邮寄费没有意见,但认为1000元律师费不应由她承担。对于为何拒交物业费,张女士解释说物业公司提高了物管费用但没提高服务质量。
    市第一法院认为,张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因此应当缴纳尚欠的物业费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物业费涨价,法院认为,业委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通过合同约定确定。因此,张女士提出的“物业服务费不合理”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除支付物业费、违约金及邮寄费外,还得为1000元律师费“埋单”。

说法
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可起诉维权
    这起案件中,张女士以物业费涨价服务没有提升为由拒绝缴纳相关费用,最终还得为千元律师费"埋单"。律师表示,在物业服务协议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合同关系确立后,业主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同时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享受物业公司的服务。
    通常情况下,如果物业公司尽职尽责履行了义务,只会有个别业主不缴纳物业费,如果整个小区多数业主不缴纳物业费,很有可能是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假如业主缴纳了物业费,而物业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服务义务,业主也可起诉物业保护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见习生 尹莫娇 本报记者张房耿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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