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包工头为竞标行贿17万余元

因在被追诉前主动坦白获缓刑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发布日期:2014-02-27 【收藏本文
    2013年7月24日,原林业局林政科科长蔡某被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在市第一人民法院过堂。蔡某被指控在任职期间先后9 次收受工程队的贿赂共计36 万余元。蔡某的落网被诉,牵引出了另一起行贿案。一工程队负责人何某被检察机关以行贿罪提起公诉,涉案金额17万余元。近日,他被市第一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包工头为工程获关照行贿
    49岁的何某是广东省云安县人。10年前,他在中山经营一家绿化造林工程队,后成立了自己的绿化公司。2013年2月26日,何某在家中被警方抓获。市人民检察院次日决定对其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期间,何某为承接到相关造林工程,以自己经营的工程队或公司的名义并借用他人经营的花木场、绿化公司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为得到在市林业局任职的黄某、蔡某的关照,分别向黄某、蔡某共贿送人民币17.4万元。
    2008年至2011年期间,何某向时任市林业局营林科科长的黄某共贿送11.8万元,其中以“过节费”的形式贿送4.8万元;黄某提出买车,何某“赞助”5万元;黄某提出为儿子开办苗圃场后,何某“借”给黄某2万元。2004年至2011年期间,何某先后向时任市林业局营林科副科长、营林科科长、林政科科长的蔡某共贿送5.6万元,多以“过节费”方式贿送。
    ■辩称贿款部分是“借款”
    何某在开庭时辩称,他在黄某提出借款买车后给的5万元及在黄某提出借款给家人开办苗圃场后给的2万元不是贿赂款,而是借款。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与黄某均供认,黄某向何某“借款”时没有出具欠条,没有约定利息,之后也没有实际归还,且何某在庭审中供认他也从没向黄某催讨过还款。
    同时,何某与黄某均应当明知,何某承接到中山市林相改造工程部分施工标段,该标段是由黄某负责验收。因此黄某提出“借款”后给钱的目的与黄某的职务有关,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因此,法院认定上述两笔“借款”具有钱权交易的性质,属于贿赂款。
    ■被追诉前主动坦白获缓刑
    何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何某是初犯。法院查明,何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黄某、蔡某贿送钱财,并非初犯。何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属于认罪态度好,法院予以认定。此外,何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何某承接的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公诉机关也没有指控何某因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何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何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本可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因其多次行贿,且行贿数额接近 “情节严重”所规定的20万元标准,法院决定不予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但可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处罚。何某一审被判刑一年,缓刑两年。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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