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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道授业者站上被告席

市第一法院披露:教育培训纠纷近年呈增多趋势

作者:文/记者张房耿 见习生陈泳蓓 通讯员刘香霞 发布日期:2014-02-25 【收藏本文
漫画/解元杰

    中小学校刚开学,形形色色的培训班、课外班等招生报名如火如荼,还有成人自我增值提升的进修班、英语班等教育培训宣传铺天盖地。教育消费已成为市民家庭生活消费的重要支出,由此引发的纠纷近年呈增多趋势。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统计,该院近三年来共受理了教育培训纠纷合同25起,大部分纠纷因消费者认为学校、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培训与之前宣传、承诺不符所引发,且均涉及学费退费问题。
案例一
六七十分考第一,转学要求退费遭拒
    广西人李先生在中山务工多年,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他把我市一间民办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3万余元费用,去年底他拿回了5000余元费用。
    2006年2月,李先生把儿子小军(化名)从广西接到中山,选择了附近一间民办学校读书。根据协议书约定,小军可在小学三年级就读,但家长必须先缴清第一学年37800元书杂费及以后就读期间的生活费、教学管理费、住宿管理费等共计32200元。学校则从第二学年起免收学费、杂费、伙食费、住宿管理费至小军高中毕业。李先生先后两次共交了6.8万元。
    不久,李先生发现学校的师资、教学环境与其招生简介的宣传大相径庭,教育质量差,管理不善。“60、70分就是全班第一名了,这跟别的学校的学生差距太大了,儿子总说在学校吃得很差。”六年后,小军初中毕业,李先生决定将儿子转到同区其他学校就读高中。
    但当李先生提出转校时,该民办学校的回复是“转校可以,高中课程的学费没得退。”校方称,小军入学时享受的是优惠套餐方式,常规来算,按6年半费用应该是11万余元,但李先生只支付了7万元。协议约定,孩子中途退学,不能享受套餐优惠。
    法院认为,根据学校的收费情况、小军的可读时间及已读时间计算,小军转退学后,学校依约应向李先生退回5168.42元费用。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第一学年书杂费高达37800元,法院结合实际,认为该37800元应为小军整个就读期间的书杂费而非仅为第一学年的学杂费。
    但是,根据中山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小军读了13个学期的书杂费已超过预交部分,故李先生要求退回书杂费的请求,不符合双方约定,法院不予支持。市第一法院一审判决校方向李先生退回生活费、教学管理费、住宿管理费共计5168.42元及利息损失。
案例二
花费近万元培训英语,中途退学难退款
    据市第一法院介绍,该院审结的25宗案例中,除了有中小民办学校的教育培训纠纷外,还有一部分是社会培训机构和学员之间的纠纷。2012年,市民林女士因为在培训机构中途退学,校方拒绝退款而对簿公堂。去年底,林女士通过一审二审,最终拿回了3200元课时费。
    2011年5月8日,林女士花费9800元报读了我市一家英语培训机构的初级和中级班。一个月后,林女士提出休学申请。2011年8月,林女士提出退学申请。该机构的《学员须知》规定,学员在报名前应慎重考虑,一经入档后概不退费。因此培训机构拒绝退还学费。
    经过调解,林女士和培训机构达成协议,培训机构退回5000元中级班的学费给林女士,初级班课程保留学籍一年半,有效期至2013年4月31日,来入学提前半个月来校预约,在来电预约后15天之内安排入学,初级班剩余课程两个月,到期不来视为自动放弃学习。
    2012年4月4日,林女士打算回校学习,却发现当时培训机构的教学进度是初级课程新概念英语第38课时,林女士复学剩余课时应当从第50课时往后学习。因此,林女士当时称暂不回学校学习,等课程到第50课时再回校。但当该机构新概念英语教材进度达到第50课时,剑桥英语教材又超过了林女士已学课程几个课时。
    林女士不愿意按照该班级进度复学,培训机构承诺问一下老师具体开课时间,5月初会通知林女士复学。直到2012年6月23日,培训机构才给林女士复学,林女士予以拒绝并要求退费,双方由此闹上法庭。
    法院认为,林女士在2012年4月16预约复学时,培训机构在同年6月23日才安排,因此已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培训机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
中职生私自离校,校方拒绝退还预缴学费
    广东省 《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有规定:“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港口镇的小亮就因私自离校,其父沈先生向学校要求退还已预缴的下学期学费而遭到拒绝。沈先生最终通过诉讼,拿回了预缴的2000元学费。
    2012年9月1日,16岁的小亮到我市一家职业技术学校就读电梯安装与维修专业。小亮的父亲沈先生共缴纳了5000余元费用。2013年1月,小亮私自离校,当沈先生到学校办理退学手续,要求退还第二学期的学费2000元时,遭到校方拒绝。校方表示,依据广东省有关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小亮无故离校,不能退还学费。
    2013年3月,沈先生把校方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关于2013年上学期学费2000元,沈先生和校方均确认该学期课程小亮并未参加学习,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及公平原则,该学期相应学费,校方应予退回。校方不予退还所依据的相关政策规定,条款应限于对已缴纳并已开始学习的课程学费不予清退。在这起纠纷中,2013年上学期课程小亮还未开始学习,故该部分学费,校方应予退回。
法官说法
退费条款玄机多就读培训应慎重
    据市第一法院介绍,该院受理大部分教育培训纠纷中都是因消费者认为学校、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培训与之前宣传、承诺不符所引发。承办此类纠纷的法官陆招胜提醒,家长在选择民办学校时,不能仅凭校方提供的招聘文件、招聘老师的说辞及其网站信息,应当尽可能搜集包括网络评价在内的各种信息。
    学校在外地招生的,家长可以亲自到校园与学校的普通老师、在读学生、附近居民沟通,切实了解该校的师资力量、办学规模、硬件设施及管理方式等,然后再作出决定。
    对于一次性预付就读期间全部费用的,陆法官提醒,家长应当更加慎重,要清楚付款对象是否包含就读期间全部的费用,万一退转学,已读学期的费用应当如何计算,剩余的学费应当如何退还等问题。陆法官建议,民办学校具有公益性质。学校拟定的协议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免以后出现矛盾。
    该院民一庭法官刘宇介绍,教育培训纠纷合同多涉及学费的收取或退还,常见的教育培训退费条款有两类:一是“费用一经收取,概不退还”。刘法官表示,此约定是免除教育培训机构责任的无效条款。一旦发生纠纷,仍然是要根据双方实际义务履行情况来判定费用的退还,由违约方承担不利后果。二是“满足如下条件情形,可退还费用”。刘法官表示,此约定符合合同有效的形式要件,但现实中,退费条件苛刻,且退还的费用还可能“打折”。在签订合同时,教育培训机构应对此类退费条款予以特别提示,若消费者经特别提示后仍自愿签订合同的,则应遵守合同约定。如果培训机构未尽到合理提示注意义务的,消费者就可以此来进行抗辩,主张不受该退费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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