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男子持假证入职侵吞公款离职后伪造印章欲做生意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发布日期:2014-02-20 【收藏本文
    企业招用员工时一般会对身份信息等进行核实,但我市一家通信科技公司在招人时疏忽大意,让一名男子持假身份证入职。这名员工在企业干了半年,侵吞了2万余元款项后悄悄走人。离职后,他还伪造了曾就职的公司印章欲做生意。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处被告人曾某丰有期徒刑三年七个多月。
    2010年8月,我市一家通信科技公司招用了一名叫“方立”的新员工。方立在公司里表现尚可,2012年7月离职。直到方立离职后,公司才发现有一笔和三乡镇某五金厂的业务款怎么也对不上。经核实,该厂在2011年3月5日支付了一笔加工费,方立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了2.1万元。
    通信科技公司负责人随后报警,警方调查发现,“方立”这个名字和他的照片和身份信息都不相符,他的真名曾某丰,是河源紫金县人。案发后,曾某丰被警方抓获。警方还在他身上搜出了一枚该通信科技公司的印章。
    经调查,曾某丰在离职后委托他人伪造公司的印章,并使用该印章冒用公司名义,与佛山市项德区某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后来,因曾某丰没能支付定金,合同没有履行。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曾某丰还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0年5月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2月20日。
    市第一法院认为,曾某丰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伪造公司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因此他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由于曾某丰在假释期内犯案,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在计算刑期时,法院加上曾某丰前罪尚未执行完的一年八个月,三罪并罚判其三年七个多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
    曾某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目前已产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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