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外籍人士到中山结婚丢了行李状告深圳香港运输公司索赔8万

因没能提供关键证据只获赔3700元

作者: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香霞曹慧星 发布日期:2013-08-21 【收藏本文
    2012年7月1日,对45岁的加拿大公民罗杰(化名)来说是极其不走运的一天。他从加拿大赶到中山,打算与吴女士结婚。但他乘坐的香港大巴经深圳转乘,到达中山汽车总站后,罗杰发现其中一个行李箱不见了。
    因行李箱中有母亲的遗物首饰,价值8万元,罗杰与深圳的荣利公司交涉未果,便将深圳和香港的运输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昨日,市第一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这起涉外涉港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的一审结果,法院一审判令深圳和香港的运输公司共赔偿罗杰3700元。由于双方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旅客:到中山结婚,大巴车上丢了行李箱
    罗杰和中山人吴女士相恋,并约定在2012年7月6日在中山登记结婚。2012年7月1日,罗杰长途跋涉,从加拿大飞到了香港。因需要办理签证手续进入中国内地,罗杰便在香港的酒店逗留了一夜。
    次日,罗杰获取签证后,从香港国际机场乘坐永东公司的巴士抵达深圳湾口岸,并在深圳湾口岸换乘荣利公司的巴士前往中山。换乘车辆时,罗杰在引导人员的指引下,将两件行李放在荣利公司大巴下面存放行李的行李仓,并随身携带一个小包上车。
    当日17时30分,大巴车到达中山汽车总站,罗杰下车时发现其中一箱行李丢失了。让罗杰最心疼是一对荷兰产的钻石金耳环和一个贝壳珍珠胸针,那是罗杰已逝母亲的遗物,价值近8万元人民币,对他来说极其珍贵。事发后,罗杰在朋友的协助下与荣利公司交涉并报警处理,但未果。
    罗杰认为,行李丢失的过错在于荣利公司,永东公司与荣利公司是合作关系,所以他们应赔偿旅客损失,罗杰于去年7月19日将两家运输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万元。
    ■运输公司:公司不负责保管行李,且当事人无证据
    荣利公司认为,旅客罗杰丢失行李箱一事责任不在运输公司一方。该公司称,罗杰乘坐的大巴票价中没有包含行李托运费,也没有对罗杰另行收取行李票,公司只是在大巴车上为乘客免费提供存放行李的地方,但不负责保管。“我们在每个行李箱及车头遮光板的显眼处均贴出中英文警示标语,提醒旅客贵重行李自行保管,因此也尽到了提醒及告知义务。”
    此外,荣利公司认为罗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遗失物品的数量及价值,行李丢失后他没有在第一时间报案,因此这些损失是否存在都无法确定。按照海关规定,超过5000美元价值的行李要进行申报,但罗杰没有证据显示他曾进行过申报。而且,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罗杰承认行李的价值是600加元左右,这与起诉索偿的金额严重不符。
    大巴车到达车站时,司机黄某炜通知站务有乘客遗失行李并要求协助。车站工作人员黄某春用英语和罗杰对话,对方表示丢失的行李中有一些衣物及日常用品,另有纪念性物品。但当她询问罗杰是否有贵重物品,是否需要报案时,罗杰表示没有贵重物品,不需要协助报案,并称会找中山的朋友帮忙。
    罗杰否认了黄某春的说法,他称车站工作人员没有建议他报案,是他后来在朋友协助下报的案。
    ■法院:运输公司有保管义务,应赔偿旅客损失
    司机黄某炜称,大巴行驶途中不上客,但曾有旅客在港口镇星晨花园站下车。到达中山汽车总站时,他坐在司机位置控制车门和车底行李仓,并看着大巴的后视镜,留意行李仓的情况。但因乘客很多,每个乘客分别有什么行李他记不清楚,也没有看见可疑情况。
    法院认为,罗杰乘车时放置于行李仓的两个行李箱均属于荣利公司允许的免费托运的行李范围。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既然罗杰被允许免费托运行李,荣利公司理应对旅客托运的行李附有安全运输的义务,将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荣利公司对于存放与行李箱的行李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旅客上车时没有对存放于行李箱内的行李进行登记,在旅客下车时提取行李也明显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因此荣利公司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关于丢失的行李的价值问题,法院认为罗杰对其损失的物品都没有提交任何购物凭证,而他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并没有反映过丢失的胸针和耳环极为贵重,而是将它们与其他物品一并估值,合计为600加元。罗杰也没有提供这两件物品的原始照片等作为证据参考,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酌定荣利公司、永东公司连带向罗杰赔偿3700元。
    
责任编辑: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香霞曹慧星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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