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市民告拍卖公司获法院支持


作者:商报记者徐兵 发布日期:2013-08-13 【收藏本文
    委托朋友在拍卖会上代为举牌拍得一辆小汽车,谁知在交付完拍卖款后,朋友却私下到拍卖公司将小车提走并过了户。为此,竞买人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拍卖公司退还所有款项,并赔偿违约金5000元。
    花2.5万元拍得一辆小车提车时车却不见了
    2012年4月5日,市工商局作为委托人,委托我市某拍卖公司拍卖一批小汽车。第二天,该拍卖公司在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同年4月12日,本案原告阿文得知这一消息后,按拍卖公告的要求向拍卖公司交付保证金2万元,并填写了竞买登记表,竞买牌号为12。
    在次日举行的拍卖会上,阿文将12号竞买牌交给了同去的朋友阿强,并由阿强举牌以2.5万元的价格竞买到其中一辆小汽车。竞买完成后的当天,阿文就与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上述拍卖成交的事实。该《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载,经拍卖成交的标的物为粤T号牌的羊城牌小汽车一辆,成交价2.5万元,佣金1250元,总金额26250元。在这一天,阿文向拍卖公司如数交清了上述款项。
    但是,此后阿文多次向拍卖公司要求对该车过户,却遭到拍卖公司的拒绝。原来,拍卖之后阿强找到拍卖公司,以阿文代理人的身份要求提车。最后,阿强将涉案小汽车提走,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原告把拍卖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辩称自己很冤
    于是,阿文将该拍卖公司起诉到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公司返还自己支付的购车款及佣金26250元,另支付违约金5000元。
    庭审时,阿文和拍卖公司对于涉案小车已被阿强提走这一事实均无异议,但在阿强的权限上发生了分歧。
    阿文认为,自己对阿强举牌竞拍行为的追认并不表示授权阿强可以代理自己提走竞拍的小汽车,否则自己不会在拍卖成交后亲自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公司则辩称,阿文和阿强是朋友关系,经常委托阿强参加拍卖会举行的竞拍。在4月13日的拍卖会上,虽然阿强没有书面授权阿文参加竞拍,但阿文允许阿强持自己的12号牌参加竞拍,并在拍卖成交后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就是对阿强代理竞拍行为的予以追认。这一追认行为应及于阿强的提车行为。阿强提走小汽车,应视为阿文自己提走了小汽车。所以,拍卖公司已经完成了交付小汽车的义务。至于阿强是否将车辆或转卖车款返还给阿文,是阿强与阿文之间的关系,与拍卖公司无关。
    法院判拍卖公司承担责任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阿文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有权要求拍卖公司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阿文按约定向拍卖公司支付了竞买小汽车的所有价款,已履行其合同义务;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在此情形下未能依约定将小汽车交付给阿文,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参与举牌竞拍与提取拍卖标的物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阿文对阿强持其号牌参与竞拍行为的追认仅对阿强举牌竞拍行为产生法律效力,不对阿强的其他行为产生追认的法律效力。而对事后提车的行为,拍卖公司在没有查明阿强是否有授权的情况下即将小汽车交付给他,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阿文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故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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