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车主垫付医疗费只拿回30%

法院:发生交通事故,先行赔付应按责赔偿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香霞 发布日期:2013-07-11 【收藏本文
    我国保险法中承认保险人应先行赔偿再行代位求偿的理赔方式。在交通事故中,往往是保险人先支付维修费、赔偿金等,再向保险公司拿回赔偿款。但若不留意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一些看似合理的赔偿也会得不到支持。昨日,市第一法院向媒体通报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我市东凤镇车主梁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对方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和赔偿金共计5.5万元,但对于医疗费部分,最终他只从保险公司拿回了30% 的赔偿。
    ■事故致人亡,车主先行垫付5.5万赔偿款
    2012年5月26日,梁先生驾车行驶至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圭峰滑草场路口路段时,与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主谢某初倒地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梁先生先行垫付了14909.81元医疗费,但伤者最终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江门交警出具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初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先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随后,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查明死者家属损失费用总计258743.8元,谢某初承担事故损失70%的赔偿责任,梁先生担责30%。
    法院判决,除去交强险赔付的12万人身赔偿外,余额138743.8元由梁先生担责30%进行赔偿,共计41623.14元。2012年10月24日,梁先生和对方签订协议,约定以现金方式结清赔偿款,双方互不追究。而就是这一“互不追究”,让梁先生在向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时遇到了难题。
    ■索赔遇难题,保险公司拒绝承担医疗费的70%
    回到中山后,梁先生来到某保险公司,递交了相关材料,并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他所垫付的赔偿金和修车费等共计6.1万元。令梁先生感到意外的是,保险公司对14909.81元医疗费这一部分,只同意在扣除非社保用药后赔偿30%。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梁先生随后起诉到市第一法院。
    保险公司到庭应诉,辩称:梁先生垫付的医疗费本可在江门法院开庭中按该判决确定的比例,由死者谢某初承担70%,但梁先生没有在交通事故案中提出,并在协议书中明确表示双方互不追究,就等于是梁先生自己放弃了医疗费中应由对方承担70%费用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认为梁先生把医疗费70%的损失转嫁给他们,是不合理的。
    ■法院判决70% 医疗费由车主承担
    保险公司的辩解,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14909.81元医疗费是原告梁先生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主张在赔付时扣除医疗费中的非社保药金额,但无法举证证明非社保药不属于治疗必须药品,因此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社保药金额的诉求不合理,不被法院支持。
    对于医疗费该承担多少,法院认为梁先生和死者家属签订的协议,应视为梁先生放弃了请求对方承担70%医疗费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对该部分损失有权不赔,只需承担医疗费中的30%即4472.94元。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除支付三成医疗费外,其余赔偿均需全额赔给梁先生,共计51201.08元。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香霞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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