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保安被解除合同

仲裁、一审指企业证据不足;二审认为辞退决定并无不当

作者:记者连志刚 发布日期:2013-06-19 【收藏本文
    火炬开发区一家企业以打架斗殴、盗窃财物为由,解除了与两名工厂保安的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其经济补偿。但两名保安却认为,企业在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有盗窃行为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按照劳动法规定补偿经济损失。这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双方,先后闹到了市劳动仲裁部门、第一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32岁的杨道申自2008 年起在火炬开发区建业路一家公司担任保安。在2012年7月10日白班执勤的过程中,他与同事李鹏因琐事起了争执,随后发生了肢体冲突。但几日后,两人和好。7月26日,两名保安接到“通告”,公司以打架斗殴、合伙盗窃废铁并试图贿赂保安管理人员为由,对二人作出辞退处理。
    火炬开发区西城派出所出具证明,其曾接到侯某某代表公司报案称,其两名保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司报废的铁质资产,总价值400多元。“经调查,由于两名保安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未达到立案条件,故未予立案侦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应该向两名保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涉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去年年底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对二人的解雇理据明显不足,依法应向二人支付赔偿金共计8万余元。今年初,该企业不服是第一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市中院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却认为,杨道申对于两名证人的证言未提供相应证据给予反驳。因而为,企业结合当夜被盗事实认定二人合伙盗窃公司财务,并作出辞退决定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记者连志刚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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