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中山推行离婚夫妻财产申报

婚姻财产“躲猫猫”将被判少分或不分,还可能面临民事制裁

作者:本报记者 张房耿通讯员 刘香霞 董诗婷 发布日期:2013-05-31 【收藏本文

    离婚难,难在分财产。为了在离婚中获取最大的利益,不少离婚夫妻一方常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作为广东省家事审判试点法院之一,市第一人民法院从去年初开始在家事审判上试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欲离婚的夫妻双方在庭审前就得对自身及对方财产进行申报,若出现违背诚信问题将被判少分或不分,还可能面临民事制裁。经过一年多的试行、总结和完善,该院近日正式把离婚财产申报作为该院家事审判的一项制度规范确立下来。

    困惑
    一场离婚官司,办案人跑了22次银行
    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钟劲松是该院家事审判合议庭的法官之一,长期从事离婚案审判工作的她对财产纠纷在案件中带来的影响感受颇深。
    2010年7月8日,阿菊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和丈夫阿军解除婚姻关系,并在8天后提交了紧急查封阿军财产的申请。她的申请书只有短短半页纸,当中提到了阿军在6个不同银行开有账户,但阿菊没有账号;另外她还提交了7个银行账号。“他的存款至少有十多万。”阿菊当时对钟法官说。
    按照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对涉案相关账户进行冻结。法院工作人员得先到6家银行查询有无阿军的账号,然后根据账号到相应支行进行冻结。每个银行一来一回再加上已掌握的7个账号,他们已经跑了19次银行。
    然而,阿军所有的账户显示余额只有3万元。原来,就在阿菊提交申请的当天,一笔13万的存款已从阿军的账户上转走。
    在证据面前,阿军承认卡里的13万存款是自己的分红款,但矢口否认转移,而用在了还债及家庭开销上。但短短几个月时间花费10多万元不合常理。阿军同意其账户余额3万元全部归阿菊所有。本案中,办案人员跑了22次银行。
    案例
    试行财产申报,举证义务前移给当事双方
    2012年初,钟劲松法官又接到了另一起棘手的案子。阿莲和阿强于1999年结婚,早期靠打工积蓄一起经营了一个装修工程部。2005年底生下孩子后,阿莲就在家当全职太太。孩子5岁那年,她发现丈夫和多名女人有染。阿莲对阿强彻底失望,提出离婚。
    阿强称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公司账户存款不到10万,再加上拖欠的客户款,可能夫妻共有财产是负数。钟法官深知,如果按照阿莲的申请做,就意味着公司的正常运行受到很大的损害,且她的申请事项多,又没有提供线索,调查取证将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有些申请事项也不现实。但是如果法官对财产不调查清楚,草率地判决离婚,阿莲的权益就有可能受到侵害。
    早在2010年省高院就把市第一法院列为“家事审判”的试点法院之一。市第一法院于是在2012年年初,开始试水“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该制度规定,离婚诉讼当事人任何一方请求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争议的,法院要求双方在财产申报期限内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报和拒绝申报的要承担不利后果。申报的范围包括工资收入、不动产、价值较大的车辆等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等等。
    如果当事人申报不实,法院可对于诉讼中延迟申报、不完整申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情节给予罚款、训诫等民事制裁措施;对故意申报不实者,可直接判决其少分或不分财产;此外,向当事人释明离婚后如一方发现对方在本案未申报的财产时,可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在新发现财产中法院判决其不分或者少分。
    效果
    当事人如实申报促调解,法院审理周期缩短2/3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结怨甚深,都恨不得马上解除婚姻关系,但若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这个婚就离不成。在这种情况下,两人还得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或是保留有名无实的夫妻名分,这对双方都是折磨。”钟劲松说,实行财产申报后,如果当事双方明确自己的离婚诉求,并积极准确地申报财产,就有利于法院尽快作出判决,他们也就能尽快重新开始自己的新生活。
    钟法官介绍,阿莲和阿强的离婚纠纷在试行申报制度后很快得到解决,阿莲和阿强各自如期申报自己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其中阿强还自觉申报了阿莲并未提供线索的股票、存款,而对阿莲怀疑的其广西老家的房产,阿强当庭保证是子虚乌有。因为申报制度给了阿莲一颗定心丸,在法院组织双方就财产质证后,阿莲撤回了其全部的调查取证申请,双方当庭就已经确认的财产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该案顺利了结。
    该院民一庭庭长张文辉认为:“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基本上能一次性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减少财产分割问题上形成新的矛盾,也减少了因财产分割问题引发的上诉和二次诉讼可能性,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节约了法院的司法资源。”
    此外,由于财产是非常隐私的东西,该项制度还对如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除了承办法官、书记员和双方当事人外,其余人包括律师也不能直接查询财产申报上的内容。案件审结后,申报材料也将和整个案卷入袋,由法院档案部门封存保管。
    “我国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这对婚姻存续期间弱者的财产的知情权是难以保障的。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制度里,弱者一方对对方财产的举证十分困难,找寻难度很大;而审限制度也决定了法院不可能耗尽司法资源无期限地为弱势一方当事人调查财产,弱势一方在短短的几个月的审限内,要厘清对方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财产更是困难。立法的真空导致夫妻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性增大。财产申报制度就是悬在不诚信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个制度也是我们诚信法院、诚信社会体系建设在家事审判改革中的体现。”市第一法院院长罗嘉浩说。
    律师说法
    对不诚信者的制裁还需给力
    婚姻财产申报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240年前的瑞典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后因其在反腐败中良好效果经多国借鉴、实践,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
    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冬勤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很有必要且具有积极意义。在此类案件中,最难处理的不是离婚与否及小孩抚养权问题,而恰恰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共同债务的查明与分割。尤其是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案件,对共同财产无休无止的调查往往令双方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之中,这不仅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更令双方早日结束身份关系的愿望无法实现。
    胡冬勤指出,在离婚率屡创新高的年代,强调财产的划分也许不是实现社会治理的本源之策,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制度的确立将为我们化解问题提供有利条件。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渐变的历程,时代的节奏必将改变婚姻财产”躲猫猫“的局面。
    对于婚姻财产申报制度,胡冬勤提出了相应建议。“对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后果,这项制度还是停留在民事责任层面上的一种制裁。我认为不诚信者还应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建议增加相应的配套制度及措施,以保障制度能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相关链接
    《婚姻法》第47条规定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钟法官说,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但由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及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局限性,上述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定,而财产申报程序实际上为认定该条列举的不诚信行为提供了依据。
    (稿件涉及案件当事人均系化名)漫画/解元杰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 张房耿通讯员 刘香霞 董诗婷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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