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民一、二庭法官联动调解关联案


作者:伍青花、饶馄、华瑛瑛 发布日期:2011-10-11 【收藏本文
 

近日,我院民一、民二庭在处理一单二手房买卖引发的两起案件中,互相配合,联动调解,取得了减少诉累、案结事了的好效果。

201164,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与卖方陈某某、谭某,买方赖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将卖方所有的一房产以总价74万元转让给买方,同时约定在合同生效后4个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8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合同签订后,买方于201167按合同约定交付了8万元购房定金交中介公司保管。之后买方及中介公司催促卖方收取购房定金及履行合同,但卖方一直未履行,至此三方发生争议。

中介公司以居间服务合同起诉买卖双方,要求支付居间服务费1.8万元,该案由民二庭刘宇法官办理;其后买方以买卖合同起诉卖方,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该案由民一庭饶馄法官办理。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各持一词,对抗情绪及争议较大。各方均以诸多理由陈述违约责任不在已方,曾一度表示争议到底,不同意调解。

两案的经办法官虽不在同一业务庭,但在了解到案情及关联情况后,就案件的处理交换了意见。在居间合同纠纷案第一次庭审时,主办法官一并就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多次沟通后终于使三方有了初步的调解意向。接下来民一庭法官在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庭审中接力调解,最终三方达成了协议,签收了调解书,即卖方支付中介费1.6万元,返还全部定金,另补偿1万元给买方。

本次两庭联动调解虽非传统意义上的疑难和骨头案,但从两庭室承办人反馈的信息中我们不难得到以下经验启示:当前我院案多人少,迫切需要提高效率。各部门内部深入挖潜的同时,加强庭室间的协作、法官间的交流和互助亦十分重要。类似同一案情引发的关联多案或者是相同当事人所涉的系列多案,无论是基于相同案由在同一庭室由不同法官办理还是以不同案由分配在不同庭室办理,从庭室领导到经办法官均应树立打破界线、资源共享,相互协作的工作理念,使我院的执法办案更好更快。

责任编辑:伍青花、饶馄、华瑛瑛 来源于:民一庭、民二庭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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