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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变卖查封财产 被判徒刑一年

非法变卖查封财产 被判徒刑一年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9-06-10 【收藏本文
主 题: [法律] 非法变卖查封财产 被判徒刑一年
日 期: 2006-6-15 9:21:36  
作 者: 廖国添  朱仕宏 
内 容: 6月14日,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黄福财有期徒刑一年。
 
    2003年5月至8月,广东顺德勒流镇创益粉末厂先后向中山市南头镇昌亿五金喷涂厂提供了价值52万余元的货物。因拖欠货款42万余元未付,创益厂于2003年9月9日将昌亿厂起诉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2003年9月16日,该院对昌亿厂的一条喷涂生产线依法进行了查封。经法院两审判决,昌亿厂业主梁少芳偿还上述尚欠货款。2004年6月,该厂经营管理人员黄福财明知生产线已被法院查封,仍私自联系经营废品收购的冼某,以2万元的价格变卖。2004年7月9日,顺德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前往昌亿厂依法执行时,发现生产线被拆走变卖后,即向中山市公安局报案。2006年3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福财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福财的非法处置行为已导致昌亿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妨害诉讼活动的正常运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专栏用户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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