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保安防卫过当杀人酒店为何没有责任

保安防卫过当杀人酒店为何没有责任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9-06-10 【收藏本文
主 题: 保安防卫过当杀人酒店为何没有责任
日 期: 2006年06月05日06:13  
作 者: 记者王锋 通讯员朱仕宏、李世寅、李玮玮
内 容: 保安在酒店值班时被客人追打,防卫过当导致客人死亡,酒店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昨天,中山市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了上述案例,法院认定保安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酒店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6月19日晚,阿平与朋友到中山市某酒店唱卡拉OK,次日凌晨准备离开时,碰
到以前与其有隙的酒店保安阿昌在此值班,于是上前挑衅,向阿昌头部打了一拳,他的朋友也纷纷推搡阿昌。保安阿昌见势不妙,逃向监控室,然而阿平及其朋友紧紧尾随追打,阿昌遂抄起一根木棍朝阿平头部猛击,后阿平的朋友抢下木棍,并将阿昌打倒在地。酒店的众多保安随后赶来,将双方分开。阿昌和阿平被送到医院,但阿平经抢救无效死亡。
  阿昌被提起了公诉。中山市中院和广东省高院两审均认定阿昌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行为属防卫过当,阿昌最终被判刑三年。阿平父母则以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酒店索赔各项损失380730元。法院经审理驳回其诉讼请求。
  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度的
  中山市人民法院认为,保安阿昌虽然是在上班时间与阿平发生冲突,但他是在遭受殴打实施防卫时将阿平打伤致死,其行为与履行职务并无内在联系,因此阿昌的加害行为并不属职务行为。
  酒店对消费客户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并不是无限度的。阿平及其同伙追打阿昌,他们首先是加害人,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事发时,酒店已及时报警,并通知其余保安员到现场维持秩序,因此已适当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专栏用户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