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逼人传销致人跳楼 两女子被判刑10年

逼人传销致人跳楼 两女子被判刑10年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9-06-10 【收藏本文
主 题: 逼人传销致人跳楼 两女子被判刑10年
日 期: 2006-5-1 0:52:14   
作 者: 记者潘林,通讯员廖国添、朱仕宏
内 容: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封闭训练导致他人跳楼自杀的两名年轻女子,昨天被中山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3年7月,年仅19岁的李某从西安某学院中文大专毕业后在当地一家旅行社呆了一段时间,又先后来到济南、广州,换过几次工作都觉得不甚满意。2005年6月,李某和比自己小一岁,中专毕业出来找工作的湖北女孩付某走到一起,两人一同加入了名为“恒天网络销售”的传销组织,以销售金表、皮具为幌子在中山市石岐区某出租房内开展非法传销活动。同年9月30日,其同伙张某(在逃)将在东莞打工年仅17岁的被害人李丽(化名)骗来中山。
  为了让李丽加入该组织,李某、付某将房门反锁,并亲自保管钥匙,将李丽非法禁锢在出租屋内,24小时看守,不让其自由出入,也不准与外界联系,并对其进行封闭式教育训练,即使安排外出上课也有数人陪同。10月1日,张某和付某带着李丽去见经理或主任。之后,李丽称不喜欢这个行业,多次提出想外出和回东莞上班,但均遭到李某、付某的阻挠和威胁。10月4日中午,李丽又要求打电话,再次遭到拒绝。下午1时40分许,李丽从所住的六楼厨房窗户处跳楼自杀身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付某以接受传销培训为名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从重处罚。李某、付某作为出租屋的“家长”,负责管理生活在该房间的人员,是本案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应认定为本案主犯。遂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李某、付某两人有期判刑10年。宣判后,李某和付某痛哭流涕。
责任编辑:专栏用户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