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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保安杀人 法院判决赔偿65万元

歌厅保安杀人 法院判决赔偿65万元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9-06-10 【收藏本文
主 题:歌厅保安杀人 法院判决赔偿65万元
日 期:2006年06月12日 13时36分
作 者:朱仕宏、李世寅、李玮玮
来 源:广州日报
内 容:中山一名青年到歌厅唱歌,谁知却遭遇杀身惨祸。该名青年的家人将凶手和歌厅一同告上法庭,索赔77.9万余元。昨天,中山市人民法院通报该案的判决,凶手被判赔偿65万余元,其中,歌厅承担20%的补充清偿责任共计13万余元。
 
    2004年9月7日凌晨,中山青年阿东和朋友在中山市某山庄唱卡拉OK,从包厢里出来时,阿东看见一男子赤裸着上身经过,因该男子上身有的文身很特别,阿东不禁多看了几眼,又随口嘀咕了几句。不想恰好被这位男子听见,于是双方发生争吵,文身男子的3个朋友也从包厢里出来,围殴阿东。阿东被打后,和朋友一起找到山庄的经理,要求找打人的人评理。文身男子见状,与在这里做保安的同胞哥哥阿庆及几个朋友一起手持铁水管、匕首、啤酒瓶等追打阿东等人,致使阿东的两位朋友受伤,而阿东本人被打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行凶后,文身男子和歌厅保安阿庆等人逃离现场。2004年11月3日,保安阿庆被抓获;2005年5月16日,阿庆被判无期徒刑。 
    2005年5月27日,阿东的家人将保安阿庆和歌厅某山庄告上法庭,索赔77.9万元。原告提出,阿庆曾担任歌厅保安,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山庄应承担责任。歌厅方面则认为,阿庆当时已经下班,他打人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庆对阿东的死亡负有直接责任,应负担赔偿责任。但他是在下班时间实施犯罪行为,故不是职务行为。案件发生时,歌厅未有保安人员到场制止,且对自行招聘的保安员管理不严格,存在过错。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判决保安阿庆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须向阿东家属支付赔偿款计65万余元,歌厅在该赔偿款20%(13万余元)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专栏用户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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