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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标准房子肥了6平米

换个标准房子肥了6平米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9-06-10 【收藏本文
主 题:换个标准房子肥了6平米
日 期:5月29日
作 者:朱仕宏 张文辉 记者游春亮
来 源:法制日报
内 容:一起因对商品房外墙面积分摊计算产生争议而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5月9日在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有了一审判决:原告业主江林(化名)无需支付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购房差价,被告开发商中山市某房产公司返还多收的设施费18000元并协助其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记者今天从中山市法院了解到:由于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2003年11月5日,江林与房产开发商中山市某房产公司订立购房合同,对房屋户型、位置、面积、价款、交付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其中建筑面积为198.4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61.58平方米,公摊面积为36.84平方米),该房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6604.3元计价,价款总额为1067122元。为避免争议,合同还对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之间的误差补偿作了特别规定。合同签订后,江林向房产公司付清了购房款1067122元及设施费18000元。2003年11月16日,房产公司将房屋交付江林使用。2004年3月房产公司通知江林其所购房的产权面积比合同约定的计价面积多6.53平方米,要求原告补交相应的购房差价36000余元,并一直未予办理产权证书。
  为核实房产公司的上述说法,江林决定自己聘请权威机构进行测量,2004年9月,曾受房产公司委托为该房进行过产权面积测量的中山某测绘工程公司再次接受委托,此次测绘结果显示,江林所购的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为161.97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计价面积仅多出0.39平方米,面积差异百分比为0.24%。而根据购房合同约定,面积差异值为0.6%以内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江林无需补交所谓的房屋差价款。
  为什么双方前后委托同一家测绘公司,坐标系统、比例尺等基础数据均一致,但测量所得结果却迥异,测绘公司为此作出注解,其在接受房产公司委托时,是在中山市政府有关文件下发实施之前,按原有方法将房屋外墙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受业主江林委托进行测量时则是按文件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执行,即房屋外墙面积一半计入套内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公摊面积,因此得出两个不同的结果。
  经过审理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外墙面积的计算方法为住宅外墙一半计入住宅分摊,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与国家《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相符,市政府的通知属指导性文件,并非强制性规范,因此双方应按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院认为,商品房销售价格已包含业主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费,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专栏用户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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