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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走私红油遭勒索一怒砍死对方

男子走私红油遭勒索一怒砍死对方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9-06-10 【收藏本文
主 题:男子走私红油遭勒索一怒砍死对方
日 期:2006-4-5
作 者:陈雪芬 李志金 朱仕宏 李世寅 张文辉
来 源:南方日报
内 容:指望靠走私红油“捞世界”的罗某,其行径无意被梁某得知并被要挟勒索,一怒之下,罗某将梁某砍死。前日,中山市人民法院对此宗“黑吃黑”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民事部分作出判决,罗某获刑10年,并向被害人梁某父母赔偿经济损失307416元。
 
  走私被勒索怒而砍死对方
  据了解,梁某是中山市横栏镇人。2004年初,他无意中发现了罗某伙同他人在西江大堤走私红油,便认为发财的机会来了。于是从同年5月份开始,多次向罗某索取“保护费”,双方因此而结怨。
  2004年5月30日晚,得知罗某再次有走私红油的行动后,梁某随即找了几个帮手进入西江大堤,意图骚扰其走私活动。
  得到消息后,当晚11时,罗某一伙找到梁某等人,即拿出铁管、刀具冲上去殴打梁某等人,梁某当场被砍倒在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获刑10年并赔偿30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侦破该案,将罗某及其同伙缉拿归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梁某父母向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等人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罗某因其走私活动被梁某等人索取“保护费”引发双方产生矛盾,并纠集同伙故意伤害梁某致其死亡,应对梁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梁某在获知罗某等人的走私活动后,不仅没向公安机关举报,反而勒索罗某,其行为亦有重大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所述,中山市法院于前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罗某向梁某家属赔偿经济损失307416元。
责任编辑:专栏用户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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