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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婚“征”来有妇之夫

征婚“征”来有妇之夫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9-06-10 【收藏本文
主 题:征婚“征”来有妇之夫
日 期:2006年03月16日
作 者:朱仕宏 李志金
来 源:华南新闻
内 容:本想通过征婚一定终身,岂料遭遇已婚男士设下的骗局,为维护母女权益,打工妹阿艳愤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广东中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
 
  征婚,有妇之夫
  来“应聘”像许多大龄青年一样,35岁只身在广东中山某制衣厂打工的阿艳,希望能早日缔结姻缘,了却终身大事。然而独自一人在外漂泊,举目无亲,要找到理想的伴侣又谈何容易?眼看自己的年龄一天天大了,而对象的问题却连个影子都没有。情急之下,她突然冒出一个念头———征婚!这个并不新鲜的做法,对自己来说也是个挑战,花上几百元,或许管用。
  2004年6月,带着这一想法,阿艳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征婚启事“女35岁,单身,觅40至50岁身体健康男士为伴”,并留下手机号码。第二天,阿艳就接到一自称阿强的电话,让阿艳又惊又喜。数日后,阿强打的径直前往阿艳工厂。双方第一次见面,只聊了几分钟,阿强递给阿艳一张印有“中山某养殖公司董事长”的名片。或许感觉不错,几天后,阿艳又和阿强在同一地方见面,阿强还送她回宿舍,并出示了他的身份证,年龄为46岁,自称未婚,因与母亲关系不好,婚后想单独买房分开生活。此后,双方见面的次数越来越频繁,阿艳很快与阿强确立了“恋爱”关系。
  随着关系的亲密和进一步发展,阿强带她去公园玩,去吃饭,会朋友,阿强的朋友也谎称他未婚,这使阿艳彻底放松了心理防线。阿强也郑重其事地提出要去女方家看看,第一次来到阿艳老家,双方在当地旅馆同居约10天,此后阿强以谈婚事为由,又随阿艳两次回乡,均在外租屋同居,阿强对阿艳甜言蜜语,声称马上将接阿艳回其家居住,两人感情似乎渐入佳境。
  私生女出生,父亲玩失踪
  就在最后一次从阿艳老家回到中山后,阿强就避而不见阿艳了。2004年8月,阿艳感觉身体不适,疑有身孕,便来到阿强家中,才发现阿强已是携家带口的有妇之夫。自将怀孕之事告知阿强后,阿强对阿艳更是退避三舍,不肯露面。咽不下这口恶气的阿艳,只有再到阿强家中找人,但去过几次后,阿强之妻就打电话报警,不让进门。
  之后,阿艳前往医院检查,证实怀孕之事。2005年4月28日,经过十月怀胎的阿艳在老家产下一女孩。当问及为什么明知被骗无法成婚,仍将小孩生下时,她说当初告知阿强怀孕的事实后,阿强曾表示:有了就生下来,他会与妻子离婚。而且自己年龄已大,担心以后不能生育了。阿艳还说由于她家人对此事的不理解,不能回家,她在外租了最便宜的房子,总算把孩子生了下来。
  婚是结不成了,但孩子降临人世所带来的系列问题,对于一个无固定收入的打工女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对小孩的抚养,作为父亲的阿强总不能撒手不管吧。阿艳不得已再次找阿强要孩子的抚养费用,然而阿强要么拒绝,要么无法联系。在残酷的事实面前,阿艳不再对阿强抱有幻想,为了维护母女的合法权益,2005年10月25日,阿艳愤然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强支付其受孕期间的营养费5284元、孩子抚养费11万元,并协助办理小孩入户手续。
  法院判决:同等义务抚养私生女
  中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阿强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未婚身份骗取阿艳信任并与之同居,他们虽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两人生育的小孩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阿强因未直接抚养小孩,应当负担小孩抚养费。但对于营养费和小孩入户这两项请求因无事实、法律依据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阿强向阿艳支付小孩抚养费6.48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有配偶者骗婚可追究重婚罪
  此案是一宗因征婚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案,最终以阿艳母女讨回公道告一段落,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是深刻的,首先未婚男女青年应以怎样的心态去面对征婚,又怎样来辨别、判断征婚者和应征者的善恶,否则会给自己造成巨大伤害。其次,告诫已婚者别去“玩火”,否则国法不容。《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责任编辑:专栏用户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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