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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老婆?要赔偿!

打老婆?要赔偿!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9-06-10 【收藏本文
主 题:打老婆?要赔偿!
日 期:2006年6月7日
作 者:记者-江泽丰 通讯员-朱仕宏、李志金
来 源:中山日报
内 容:因相互猜疑导致感情破裂,妻子阿红终与丈夫徐明分道扬镳。离婚后,阿红仍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前夫在离婚前多次对其实施殴打并致其受伤,要求前夫赔偿医疗费1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3万元
 
猜忌引发家庭危机
   1996年9月,24岁的阿红与徐明经过自由恋爱后,携手走上了红地毯。结婚后,他们生育了一男一女,并在中山古镇开了一间灯饰厂。由于经营得当,厂里的生意一天比一天红火,生活慢慢好起来了。但阿红夫妻的感情却降了温,他们曾多次发生争吵甚至打架。为了他们两口子的事情,村委会也费了不少口舌,上门做过多次思想工作,但都无济于事。
   2003年2月20日,阿红发现丈夫与一个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于是对丈夫好言相劝。没料到,徐明认为阿红是在干涉其私生活,并怀疑阿红在外也有第三者。争吵中,徐明拿起椅子砸向阿红,大打出手,致使阿红脑震荡及全身多处受伤,被邻居送至医院救治。
   2004年4月6日,徐明向中山市人民法院小榄法庭起诉,要求与阿红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徐明与阿红正式离婚,并对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和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了裁决。
   2005年2月4日,离婚不到一年的阿红将徐明告上小榄法庭,请求法庭判令徐明赔偿她医药费1165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阿红诉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明多次对其实施殴打。徐明更于2003年2月20日对其进行疯狂殴打,致使她身体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失去记忆,呕吐,头顶部双侧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至今仍有后遗症尚未痊愈,由于徐明经常殴打、辱骂、折磨她,给她
 
打老婆 赔偿精神损害费1万元
   对于前妻向法庭提起的诉讼,徐明有自己的说法。他辩称,阿红受伤并非他殴打所致,其治疗费用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的,请求法庭驳回阿红的诉讼请求。
   小榄法庭在审理后认为,阿红所提供的病历、医院收费收据、住院照片、村委会的证明及证人证言等,足以证明阿红于2003年2月20日被徐明殴打致伤,花费医疗费116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阿红因徐明殴打而受伤,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因此,阿红所花费的医疗费11650元,徐明应予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徐明殴打阿红,致使后者脑震荡及全身多处受伤,后果严重,徐明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阿红要求徐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过高,根据本市的实际生活水平,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以1万元为宜。
   2005年4月30日,小榄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徐明支付阿红医疗费116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宣判后,双方服判,均没有提起上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况:(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责任编辑:专栏用户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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