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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巨额留学费 离异夫妻怎分摊

女儿巨额留学费 离异夫妻怎分摊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9-06-10 【收藏本文
主 题:女儿巨额留学费 离异夫妻怎分摊
日 期:2006年5月10日
作 者:李惠楠 朱仕宏 李志金
来 源:中山日报
内 容:丈夫沉溺赌场置妻女不顾,心灰意冷的妻子“望女成凤”,将女儿送到澳大利亚就读高中和大学,因此欠下30多万元债务。夫妻俩因离婚诉讼至法院,女儿已经成年,父亲是否应为30万元的债务“买单”?昨日,中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夫妻恩爱,幸福生活羡煞旁人
   小琴与阿林因工作关系认识,慢慢交往后,小琴发现阿林工作认真细心、待人诚恳,是一个不错的青年;在阿林的眼里,小琴是一个勤劳能干、善解人意的女孩,彼此均有好感。经过三年的相处,小琴和阿林都认定对方就是自己所要寻找的人生伴侣,1981年12月,双方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中进行登记结婚。婚后夫妻相敬如宾,恩爱有加。1984年3月11日大女儿文思降临人世,给这个小家庭增添了许多欢乐。1992年9月27日,二女儿文淑出生。夫妻恩爱,大女儿聪明懂事,小女儿活泼可爱,每天都是欢声笑语,在外人看来,他们一家四口过着其乐融融的生活。
丈夫嗜赌,引发夫妻感情危机
   幸福归幸福,可是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婚后生活并不像小琴想像的那么美好,如意郎君也不是自己以前感觉的这么值得信赖。结婚不到一个月,阿林就背着妻子去外面赌博,无意中被小琴发现,小琴当时甚为恼火,责备一番后也未太放在心上。不过此后丈夫三番五次悄然离家不见人影,渐渐引起了妻子的的警觉,经向丈夫的同学、朋友打听,才知阿林早就染有赌博的不良习性,妻子突然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夫妻之间开始有了争吵。但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和家庭幸福,身为妻子的小琴想得更多的是如何去引导和改造丈夫,让他逐渐戒掉赌博恶习,改邪归正。然而让小琴失望的是丈夫本性难移,一直嗜赌如命,根本没有悔改之意,而且变本加厉,发展到为了赌博长期有家不归。自1992年4月起竟未向家里交过一分钱生活费,对两个女儿也不闻不问,夫妻感情日渐淡薄。
女儿渐大,妻无奈起诉离婚
   夫妻之间已经没有了当初的恩爱,两个女儿看到父母争吵,也开始变得沉默不爱说话,家里再也没有了往日的欢声笑语。一眨眼,大女儿文思就已经到了上高中的年龄了,1999年9月文思进入我市某高中就读。2001年4月,上完高中二年级的文思为了充实自己,便与母亲商量出国留学,小琴为了女儿的前途着想,决定同意供文思到澳大利亚上学。可是小琴独自一人支撑这个家庭,哪来这么多钱支付出国留学所需的巨额费用。为了不让大女儿失望,小琴决定向亲朋好友借款。2002年4月,年满18周岁的文思如愿来到澳大利亚语言学校(高中)学习,2004年1月,文思就读于澳大利亚布里斯本天主教大学护士本科。
   看到女儿长大成人,身为母亲的小琴倍感欣慰,但名存实亡的婚姻就像压在心底的一块石头,始终让她无法喘息。痛定之下,2005年9月13日,小琴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阿林承担供大女儿文思出国留学所举的债务;同时小女儿文淑由其抚养,要求阿林每月给付500元的生活费。
法院判决,父母应为在读高中的子女教育费买单
   在法庭审理中,小琴称,为了给大女儿文思交纳在国外的学费和生活费,借款人民币315000元、港币10000元,为证明该债务,小琴提供了13份借据以及我国驻澳大利亚使馆认证的书证,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经法院查实:2004年前向他人借款8万元,2004年2月小琴又借款4万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均用于文思留学所需。在诉讼中,法院征询小女儿文淑的意见,其表示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
   因为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阿林同意离婚,但以失业无收入为由只愿每月支付小女生活费300元,且辩称对大女儿文思到国外读书并不知情,母女俩均没有和他商量,而且大女儿出国读书时已年满18周岁,其没有义务承担该笔费用。
   昨日,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准许小琴与阿林离婚的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大女儿文思在2004年1月前出国读高中时,虽已成年但仍为不能独立生活者,小琴为了供其读书所举的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清偿,而读大学所举的其他债务则不予认定。小女儿文淑由小琴抚养,阿林按每月400元支付抚养费至文淑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高中毕业前,父母仍应承担成年子女教育费
   关于本案所涉及的焦点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即子女教育费负担问题?《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大女儿文思在国外读书时虽然已经年满18周岁,但在2004年1月份之前尚在学校接受高中阶段的教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此时的文淑应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小琴与阿林仍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在此之前,小琴为支付文淑的学习生活费用而借的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文思于2004年1月就读大学,此时文思应属于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支付其大学费用并不是阿林和小琴的法定抚养义务,而且小琴向他人借款供文思读书的事阿林并不知情,该借款未经过阿林的同意,故对于2004年1月份之后小琴未经阿林同意而所借款项,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专栏用户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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