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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货手机出故障 商家被判赔双倍

水货手机出故障 商家被判赔双倍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9-06-10 【收藏本文
主 题:水货手机出故障 商家被判赔双倍
日 期:2006年9月5日
作 者:记者-江泽丰 通讯员-杨丽、朱仕宏
来 源:中山日报
内 容:手机在给大家提供方便时,也会给人们带来一些烦心事。近日,家住小榄镇的雷先生就因为手机而苦恼不已。手机引发麻烦
 
   2005年7月9日,雷先生花了1400元从一个体手机店购买了“名流K800”手机一部。但4个月后,这部新手机开机时显示屏没有任何显示,按键也不能操作,整个手机“瘫痪”了。无奈之下,雷先生于2005年11月25日拿着尚在保修期内的手机返回手机店要求保修。他本以为手机维修之后就可以继续使用,结果却出乎他的意料,手机店的维修人员以“手机是摔坏的”、“手机进水了”等理由拒绝为其保修。雷先生甚是纳闷,因为手机在使用过程中从未摔坏或进水。更让雷先生气愤的是,手机拿回来后甚至都不能开机了。无良商家成被告
   新手机不能用,花了冤枉钱的雷先生随后向质监局反映此事。质监局检验发现,雷先生的手机是没有进网许可证的,并且该款“名流K800”手机在国内是没有销售的。雷先生终于明白了,这部手机就是人称的“水货机”,属于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想起当初手机店老板张某信誓旦旦告诉自己,这款“名流K800”手机是原装进口手机。一怒之下,雷先生将张某告上法庭。商家被判双倍赔偿
   市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雷先生在张某处购买“名流K800”手机一部,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张某作为销售手机的经营者,应诚信守法经营,销售国家允许经营的手机,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他销售给雷先生的手机,并无进网许可证的标志,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四条及《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另外,张某在明知其销售的手机没有进网许可证标志的情况下,仍然向雷先生销售,已构成对后者的欺诈。
   近日,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业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判决被告张某应向雷先生赔偿2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专栏用户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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