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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非儿戏 出事要埋单

挂名非儿戏 出事要埋单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7-07-31 【收藏本文
来源:2007年4月11日 《中山日报》
作者:伍青花  朱仕宏
 
   既不是驾驶员,也不是小车的使用者和实际所有人,只是挂了个名的名义车主,发生车祸依旧不能免责。被市法院一审判决连带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车主”王宏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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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里糊涂成被告
  2006年3月8日,对一向被认为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王宏业来说,可不是个什么舒心的日子。如往常一样,他一大早就去上班。谁知一只脚刚迈进村委会的门,传达室的老李就递来一封特快专递,还是中山市人民法院寄过来的,这可让王宏业的心咯噔了一下:我没欠人钱财,也没作奸犯科,怎么会被人告上法庭?虽然实感意外,但此时王宏业还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自以为“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而且实在想不起与诉状中所称的事故有何关系,于是就权当寄错了,没有再理会。
  但接下来4月18日的情景让王宏业不得不强打精神了。那天刚进办公室就见到两位穿着法院制服的同志坐在那里,他们向王宏业详细说明来意,并送达了第二次开庭的传票。直到这时,王宏业才猛然想起记忆深处的一件事情……
  那是十年前在一次镇企业发展规划会议上,镇领导提出成立一个搬运站,以解决居民的就业和福利问题,但经营方式为个体经营,需要由镇里一名干部挂名作为经营者。由于刚成为一名村委会干部,怀着对事业的美好憧憬,王宏业自告奋勇地担起了这个责。随后他将自己的身份资料交给他人办理该搬运站的工商登记手续。之后的几年,一直风平浪静,该搬运站承包给他人,稳步经营,解决了镇里不少人的就业问题,作为挂名老板的王宏业并不需参与经营管理,也没有收取过任何报酬。但发生在2005年10月30日清晨的一场车祸,不但毁了一个幸福的家庭,也彻底打破了王宏业生活的平静。
挂个名也要负责?(设计独白) 陈晓刚 画

  
■鲁莽司机闯大祸
  2005年10月30日,家住三乡镇的关金远和妻子阮仁碧像往常一样,早早地起床为两个上小学的女儿准备好早餐,亲了亲还在睡梦中的年仅4岁的儿子,便掩上门骑着摩托车去工厂上班。因为在厂里负责食堂工作,每天夫妻俩上班的时间比其他的打工族足足要提前一个多小时。此时是早上6点15分,当摩托车行至三乡塘市场前时,由于需左转至对面,而迎面来往的车辆又较多,他们便将车停在中间双实黄线上等候。
  但让夫妻俩始料不及的是,就这样一个平时让许多驾车者自以为安全的行为,却无端招来横祸。一辆小型客车风驰电掣般从他俩身边快速驶过,因刹车不及,撞上摩托车,将夫妇二人双双刮倒在地。而这辆小客车正属于王宏业挂名的搬运站。此时,两人所受的伤并不足以致命,但悲剧的上演往往不给人任何喘息的机会。两人旋即又被一辆同方向风驰而来的白色商务小客车从身上碾压而过,夫妻俩当场毙命,鲜血洒满一地,令人惨不忍睹。事后白色商务小客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型客车和逃逸的白色商务小客车分别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死者关金远夫妇不承担事故责任。
  
■名义车主须担责
  事故发生后,死者关金远和阮仁碧的三个未成年子女及阮仁碧的父母将小型客车的实际使用人朱伟义、当日的肇事司机高杰、登记车主王宏业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865793元。
  市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死者阮仁碧户口虽为广东河源某农村,其在事故前已在中山三乡某电子厂工作近十年,有固定的工资收入,符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的规定,法院适用中山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赔额,最后确认本次事故共造成原告方的损失为527322.78元(已减去被告朱伟义已支付的25000元)。
  法院同时认为该案中前后两次事故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两方应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白色商务小客车逃逸,无法查清其身份情况,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由搬运站一方司机、车主及实际使用人连带承担。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10万元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高杰事发时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故其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最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10万元,被告朱伟义支付原告赔偿427322.78元,被告王宏业对被告朱伟义的赔偿负连带责任。
  宣判后,王宏业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肇事车辆虽然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均不是登记所有人王宏业,但是王宏业作为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属于肇事机动车一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过责任险额范围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故王宏业作为机动车一方的登记所有人应当与实际支配人朱伟义一起承担连带责任,遂驳回王宏业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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