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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内点火获刑三年半

加油站内点火获刑三年半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7-08-07 【收藏本文
来源:2007年5月17日  《人民法院报》
作者:巫洁涛、蔡燕华
 
    今天上午,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刑一庭对一宗在加油站内点燃汽油的案件进行了宣判,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康开君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06年12月24日下午,康开君驾驶摩托车到中国石化中山分公司黄圃加油站内加油,因加油员不慎将摩托车碰倒致车内汽油部分倾泻,而要求加油站赔偿价值人民币15元的汽油,在加油站站长助理杨某出来了解情况时,康开君掏出打火机将地上的汽油点燃。加油站员工迅速将大火扑灭,并报警将康开君抓获。
    康开君辩称由于加油站不肯赔偿,其一怒之下才放火点燃倒出的汽油。辩护律师则提出康开君并非蓄意犯罪,现场非人口密集区,康开君的行为没有危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也未造成事实危害结果的主要观点。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加油站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妥善处理因自身过错给顾客造成损失的问题,确系引发本案的原因之一。但康开君作为一个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应当知道点燃汽油的结果,而且点火地点在加油站内,随时会引发大爆炸,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康开君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责任编辑:专栏用户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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