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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应聘保安入厂当“内鬼”

冒名应聘保安入厂当“内鬼”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8-07-18 【收藏本文

崔某分得万余元赃款,被判有期徒刑11年
——发表于2008年6月11日《中山日报》

     为便于盗窃工厂财物,来自湖北的农民崔某冒名应聘入厂当保安,还声称只上夜班。待摸清情况后,他就伙同他人大肆行窃。近日,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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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名应聘保安专上夜班
    现年23岁的崔某是湖北建始县的一名农民。2007年10月,他来到中山,在与杨某、邓某、“阿边”(均在逃)密谋盗窃后,冒名“洪峰”应聘进入我市火炬开发区某电子厂担任保安。
    同年11月2日,“洪峰”办理了入职手续,并向工厂声言家里有事要白天去办,自己只能上夜班。工厂领导在同他明确上夜班的职责后,也就应允了他。
    据崔某后来交代,他一上班就开始着手搞清公司财务室的位置、防盗器放置的情况及自己值班所在位置,随后与同伙杨某等三人谋划作案的时间及出入路线;并商定好由他和“阿边”负责望风和接应。
    内应伙同他人盗窃
    同年11月6日凌晨2时许,崔某在就职的公司南门附近望风,杨某、邓某窜至该公司爬墙进入财务室,撬开门锁,砸烂保险柜,盗走其中11.1万元。后四人一起逃离现场。
    得手后,其他三人骗崔某说只偷到3万多元,事后分给崔某10200元。同年11月11日,在崔某潜逃回湖北省建始县的家中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据公司曾与“洪峰”共事的保安介绍,“洪峰”人很奇怪,老是低着头,不愿搭理人,更不愿告诉别人自己的手机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崔某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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