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员工顶撞上司竟被开除

员工顶撞上司竟被开除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8-07-18 【收藏本文

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发表于2008年6月25日《中山日报》

漫画/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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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作调整问题,丁立(化名)与部门领导发生争执,但不料公司此后竟以“消极顶撞领导”为由,将他开除。
    日前,法院为其讨回公道,二审判决判令要求该公司与丁立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丁立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因顶撞领导员工被公司辞退
    丁立是沙溪镇某制衣公司的保安员,2006年11月15日,公司调配工作岗位,他被安排在公司大门当值。
    丁立提出,该岗位较其他岗位要辛苦,责任也较重,希望公司能多发补助。另外,自己在之前的带班中为新来的年轻保安传授了不少经验和做法,也希望公司能支付一点加班费。但是,保安班长当即回绝了他的要求,两人因此发生争执。
    次日,公司以“消极顶撞上级领导,违反公司厂规”为由作出开除丁立的决定,并要求他立即到财务部结算工资,办理离厂手续。
    丁立感到冤枉,于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2月2日,该委员会作出裁决:制衣公司与丁立恢复劳动关系,且制衣公司按原工资标准支付丁立2006年11月16日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
    称对方态度恶劣公司将员工告上法庭
    公司不服裁决,此后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解除公司与丁立的劳动关系。“他认为新岗位辛苦,要求补贴,不服从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态度还非常恶劣,消极顶撞保安管理人员,根据厂规应当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我一向遵规守纪,与领导争执也只是一时气盛,不应因此被解雇。再说,我提出增加岗位补助和加班费,那也只是一名员工基本的利益要求。”丁立还说,公司在起诉后又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地变更对工资的计算方法,与他的实际应得出入太大。
    法庭开庭时,制衣公司提供了包括公司保安班长、领班和财务会计在内的4名证人证言,但丁立认为他们与公司有利害关系,证言没有可信度。丁立还提出,制衣公司违反规定和劳动法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自己收入损失,应给予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市法院沙溪法庭依法审理了该案,法庭在审理后认为,公司以消极顶撞领导、违反厂规为由辞退丁立不合理,也不合法,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由于公司提供的证人均在公司工作,公司以他们的证言来证明丁立存在“消极顶撞上级领导”的行为,无其他有力证据相佐,说服力较弱。
    由于制衣公司擅自解除与丁立的劳动关系,违反《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沙溪法庭作出一审判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原工资标准补发丁立从2006年11月16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工资。
    制衣公司不服,向市中级法院上诉。日前,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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